法務部。呂志明攝
為因應當前日益嚴峻的國家安全威脅,行政院於今(12/18)日院會正式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法主要在加強對境外敵對勢力滲透及相關不法行為的防範與處罰,進一步完善國家安全保護規範,確保國家長治久安。
本次修正草案針對現行《國家安全法》規範密度不足之處進行補強,主要修法重點包括:
1. 增訂「參與組織罪」 現行法對單純參與敵對組織者無法處罰,為填補法制漏洞,本次修法增訂參與組織罪,確保對相關行為的法律約束。(修正條文第2條)
2. 修正「發展組織罪」構成要件 將現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構成要件修正為「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以降低舉證門檻並明確化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2條、第7條)
3. 層級化處罰及加重處罰規定 對於發展組織、刺探、洩漏公務秘密及經濟間諜等犯罪行為,本次修法依行為人是否涉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境外敵對勢力」或「外國」進行分級處罰。同時,針對現役軍人、公務員及涉及境外敵對勢力者增訂加重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第8條、第15條之1)
4.規範中間人責任 參考《反滲透法》第9條後段規定,增訂針對受外國勢力吸收的在地協力者或再轉指示者的中間人法律責任,進一步阻斷滲透鏈條。(修正條文第8條之1)
5. 提前剝奪退休給與,遺族同樣適用 對於涉及國家安全犯罪且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責者,領有退休俸給者將於任何一審級判決後即暫停支付50%的退休給與。此規定同樣適用於領有撫恤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以達懲戒效果並保全執行力。(修正條文第13條)
法務部表示,面對境外敵對勢力滲透手段日益多元化及隱蔽化,現行法律制度亟需與時俱進。本次《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在兼顧人權保障與執法需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刑責構成要件、補強制度漏洞,並強化對相關犯罪行為的懲治力度。
此次修法將結合國安偵辦團隊的執法能量,有效提升執法效能,依法嚴辦各類國安案件,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及民主憲政秩序穩定,為國家安全提供更堅實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