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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怕中國公安追捕! 石油女大亨偷渡來台喊「生命有危險」 法院仍判驅逐出境

    2024-05-02 16:39 / 作者 侯柏青
    移民署外觀。陳品佑攝
    萬那杜籍肖姓女子,從香港砸下35萬港幣(約145萬台幣)坐快艇從高雄一帶入境,她向移民署自首爭取留台。原為中國籍的肖女在法院應訊時吐露,原本在中國遼寧省做煉油廠,但後來建廟「風聲有點大」,莫名被關押3年,資產也全沒了。她心冷之餘遂改入籍萬那杜,嗣後收到中國公安追捕風聲,擔心離開台灣可能會有生命危險,希望法院輕判拘役或免驅除出境。但一審判她2月、驅逐出境,上訴也遭駁回定讞,留台願望夢碎。

    肖女在法院審理時,吐露一段故事。她說,自己原本在中國遼寧做煉油廠,因煉油廠要擴建,有些後備產品需要跟台灣合作,曾在1、2年前來過台灣。但她返回中國後卻出事了,「因為我建了廟,風聲有點大,就被中國公安抓,後來他們知道錯後,就放了我,我就註銷中國國籍,入了萬那杜國籍。」

    肖女想來台灣發展,她認為可以用「投資移民」的方式處理,但經濟部告訴她還是需要「戶籍」,法務部則說可以用「投資移民」的形式申請永久居留,她先在彰化、北港、金山建工廠。而事後她從香港(偷渡)來台灣後,就主動向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自首,希望可以留在台灣。她還告訴法官,「我聽朋友說,中國公安要將我追捕回去,如果出境,會有生命危險。」

    為了爭取留台,肖女禮聘從資深檢察官轉任的律師協助辯護。

    律師解釋,肖女原本在中國擁有石化環保大型企業,失望之餘只得放棄中國籍,但她仍遭中國政府持續在海外追殺。肖女的生命自由遭受極大危害,迫於無奈只得偷渡來台,再向移民署自首。律師強調,「全世界唯一安全的地方就是台灣,若不是因為疫情台灣閉鎖國門,肖女也不必冒著偷渡風險入台。」

    律師也表示,肖女已經來過台灣多次,由於她具備石化及環保工業相關背景專業技術,對於廢舊輪胎的處理很有研究,可以針對臺灣部分技術的貧乏提供重大貢獻。肖女已經備妥聲請投資移民的各項文獻,她也沒有危害台灣安全的疑慮,律師表示,原審(士林地院內湖簡易庭)雖判她2個月,但宣告驅逐出境的結果,可能會造成她遭中國政府迫害緝拿,反讓其人身安全產生重大危險。

    律師另表示,肖女致力環保事業,不遺餘力公益捐款,希望法院衡酌比例原則,兼顧被告人權與社會安全,諭知拘役59天或免驅逐出境處分。

    士林地院二審判決指出,量刑輕重是原審法院依職權自由裁量的事項,如果已經斟酌《刑法》57條所列的情狀,而沒超過法定刑度,就不能指為違法,如果是同一個犯罪事實或情節,沒有其他加重或減輕的原因,上級審法院原則上會尊重下級審法院的職權行使。而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者,法院可以斟酌是否在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法院會依個案情節做判斷。

    一審內湖簡易庭認定,肖女未經過合法管道申請而用偷渡方式來台,影響我國的國家安全和入出境管理,行為不應該,綜合判斷各種情狀後判決2月有期徒刑,折合易科罰金6萬元,法官也認為她屬於非法入境的外國人,執行完畢後不宜繼續留在我國,有宣告驅逐出境的必要性。

    二審指出,一審判決的認事用法沒有違誤,也斟酌《刑法》57條規定的一切量刑輕重事由,刑度和驅逐出境的保安處分沒有違法,二審應予尊重。二審表示,依她的上訴意旨書,她目前並非合法居留的外國人,既然以非法方式偷渡入境,至今也未取得合法居留,可能衍生危害我國社會安全的可能性。

    肖女上訴主張,法院可判處拘役59日或不予宣告驅逐出境,二審統統不採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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