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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現女友住處有男人 前科男一怒竟踹死她

    2024-03-19 12:59 / 作者 呂志明
    高雄市地檢署。取自維基共享圖庫
    家住高雄的于姓男子,清晨到小他17歲的吳姓女友租屋處時,發現女友留宿1名男子,一時怒火中燒,用腳狠踹女友,還痛罵「去死一死」,吳女被打到失去意識送醫急救仍不治死亡,高雄地檢署調查後認為于男涉犯《刑法》殺人罪,依《國民法官法》、《刑事訴訟法》等規定提起公訴。

    去年10月3日清晨6點半,40歲的于男到23歲的吳姓女友租屋處,發現女友家中留宿另1名男子,于男心生不滿,懷疑女友不忠,動手毆打女友及留宿的男子,男子離開後于男持續毆打女友,同時聯絡陳姓好友到場評評理。

    等到陳男抵達後,于男繼繼毆打女友,甚至變本加厲,用腳猛踹女友的頭部,一邊踹一邊怒罵「去死一死」,吳女被于男連番攻擊後,造成雙側眼眶瘀傷、雙側耳後瀰漫性瘀傷、右額部挫裂傷、右嘴角瘀傷、雙側下顎瘀傷、右頸基部瘀傷、左顳部硬膜下出血、右顳部蜘蛛網膜出血、腦間質變軟、四肢多處瘀傷等傷害。

    當吳女被打時,陳姓友人一直勸他不要再打了,要離開前陳男還問于男要不要將吳女送醫急救,但于男不為所動,直接搭乘陳男的車子離開,不過陳男不忍心,私下連絡吳女閨密,等到閨密抵達吳女住處,見到吳女已失去意識,送醫急救10天,最後仍不治死亡。

    高雄地檢署在第一時間接獲報案後,立即指派婦幼專組主任檢察官廖偉程、檢察官黃嬿如指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積極偵辦,經專案小組分析比對、循線調閱監視器畫面後鎖定于男涉有重嫌後,檢察官立即開立拘票,於翌(10/4)日上午將于男拘提到案,訊後因于男另涉他案,並經判決確定,因此將他送監執行。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依《國民法官法》、《刑事訴訟法》等規定提起公訴。至於于男好友陳男,當時懷疑他也有動手,將他移送法辦,但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沒有證據證明陳男有參與毆打吳女,也沒有證據證明他在場助勢或把風,最後認為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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