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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雲林縣議員賄選一審判「緩刑」 檢方出手法院改判關2年定讞

    2024-02-23 12:56 / 作者 侯柏青
    最高法院。陳品佑攝
    無黨籍前雲林縣議員蕭慧敏,前年角逐第20屆議員時塞500元給選民,另用每票1000元方式行賄,一審考量她認罪等因素,判2年之餘竟諭知緩刑5年。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不滿「緩刑」提起上訴,痛斥她只是被迫坦承,不是真心悔悟,且轟她身為候選人竟帶頭買票,不值得判緩刑;二審被檢方打動,認為沒有暫時不執行刑罰的情況,逆轉撤銷緩刑。最高法院今駁回定讞,蕭慧敏須入監,院方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蕭慧敏已被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留下的縣議員位置已由前口湖鄉長林哲凌遞補。

    檢方查出,蕭慧敏參選第20屆雲林縣議員第六選區(選舉區包含雲林縣北港鎮、水林鄉、口湖鄉),她在2022年10月26日晚上到蔡姓選民住處,直接把500元現金塞進對方的上衣口袋,要求支持她,蔡還來不及還嘴、還錢,蕭就逕自離開。

    此外,她還在同年10月間陸續交付1萬元到10萬元不等現金給樁腳,囑託他們以每票1千元賄選,不過有部分樁腳還來不及出手,就被檢警查獲。

    一審考量蕭慧敏坦承犯行,判2年、褫奪公權5年,同意給予緩刑5年、命她支付給國庫100萬元;蕭慧敏放棄上訴,檢方卻主張不應緩刑,上訴台南高分院。

    檢方在二審開庭時強調,台灣實行民主選舉獲得出色成就,但也產生金錢、暴力介入選舉的部分副作用,影響選舉公平性。蕭慧敏從事政治工作多年,並多次連任縣議員,卻沒有以身作則,還自己帶頭買票賄選,既然候選人本身就是始作俑者,自然不值得法院予以宣告緩刑。

    檢方認為,一審法院原本可以藉著加重刑罰來向社會宣示「法律威嚴不容挑戰」,卻捨此不為,只因蕭慧敏沒有前科、坦承犯行就給予緩刑,著實令人痛惜。檢方強調,蕭慧敏應該不是真心悔過,當初一開始發動偵查時,她並未完全坦承,直到法院羈押庭時,為了避免被收押才迫於無奈認罪。而且,檢方當初對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時,她為了保住議員資格,也當庭飾詞狡辯,種種跡證顯示,她並沒有真誠悔悟之心。

    檢方表示,辦案人員和被告都沒有私怨,對於緩刑判決提上訴,是為了捍衛選舉公平及法律尊嚴,絕對不是政治追殺,檢方也擔心,法院如果因為被告「不真誠的坦誠」而宣告緩刑,豈不是變相鼓勵賄選?期盼法院能作出更適當、合法的判決。

    二審合議庭審理後,採納檢方見解,認為蕭慧敏雖然在偵審過程認罪,但根據檢方提出的資料,她是否真誠悔悟而沒有再犯之虞,著實令人懷疑。而蕭慧敏以現任議員身分登記參選,對於選舉結果的影響力,不是一般選舉樁腳或選民可以比擬的,她用現任議員身分進行賄選,已妨害選舉之公正、公平與廉潔,更嚴重影響選風。

    合議庭考量,本件賄選情節不算輕微,蕭慧敏又屬於犯罪主要得利者、主導者,沒有被動配合或有無法避免犯罪情況,基於《刑法》特別預防功能考量,不屬於暫時不執行刑罰的適合情況。二審合議庭據此認定檢方上訴有理,決定撤銷緩刑。

    最高法院今天也支持二審見解,駁回上訴,蕭被判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5年確定。由於她將面臨兩年的牢獄之災,院方已通知檢方展開防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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