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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管出國」讓醫護淪次等公民?台大醫院、工會對簿公堂先戰「這件事」

    2024-01-31 12:32 / 作者 侯柏青
    台大醫院企業工會在台北地院舉行庭前記者會。侯柏青攝
    為因應醫院評鑑,台大醫院去年4月對員工祭出「評鑑期間出國禁令」,宣布暫緩5到7月出國申請,事後雖撤除條款,但院內「員工申請出國應行注意事項」,卻明定員工出國前須申請通過。台大醫院企業工會提告希望院方撤規定,否則恐危害隱私及限制遷徙自由,也讓醫護慘淪次等公民。台北地院今天首度開庭,兩軍都派出2位律師應戰,一開始就激辯「審判權」這件事。

    台大醫院企業工會顧問柴世媛呼籲,台大醫院別做霸道、不守法的資方。侯柏青攝

    台大醫院頒布的「員工申請出國應行注意事項」,白紙黑字明訂員工出國須先簽核通過,否則將送考績會。記者侯柏青攝

    工會顧問呼籲:台大醫院不要做霸道、不守法的資方

    台大企業工會今天先舉辦庭前記者會,秘書長邱宇宏表示,這項內部條款規定,員工出國前須提出申請,(經審核)完成簽核流程後才能出國,如果未依規定簽核就擅自出國,將被提交考績委員會議處,等於視醫療人員的隱私和《憲法》保障的遷徙自由於無物。工會依據《勞動事件法》對台大醫院提起不作為訴訟,希望廢止條款及終結醫界長年陋習。

    工會顧問、台大醫院護理師柴世媛則說,經歷疫情和醫院評鑑後,發現院方對於員工國外休假上祭出不同限制,讓台大員工淪為次等公民,但員工和院方進行過多次協調會,院方總聲稱沒有管理過當,強調是要保護員工、感控措施、安排人力等,如果真的只是出於關心,為什麼會有懲處機制?

    她認為,醫護很辛苦,員工在法律保障下的一般例假、特休或加班換來的補休,本來就是應得的權利,不需要申請及取得同意,她不明白,為什麼休假地點換成國外,一切就上了枷鎖,還用考績威嚇不受規則的員工呢?她認為,院方剝奪基層員工在休假上的安排,員工沒有義務告訴僱主,她希望台大醫院成為好的榜樣,不要成為霸道和不守法的資方。

    台大醫院企業工會秘書長邱宇宏。侯柏青攝

    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秘書長陳亮甫認為,出國審查的陋習不只存在於台大醫院,很多醫院也有相關規定,其中一個關鍵理由是人力不足,希望員工「共體時艱」。政府嘴巴上說要保障醫護人員權利,提升勞動環境,另一方面卻用納稅人的錢資助台大醫院資方來對抗工會,龍頭醫院示範如何打壓醫護,醫院人力荒根本是政府咎由自取。

    工會委任律師翁瑋表示,不管台大醫院員工有那些身分別,都是潛在被害人,很多人不敢出面、發聲,工會希望透過《勞動事件法》賦予提告權,幫助全體會員禁止台大醫院制定這樣不合理的規格。

    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秘書長陳亮甫認為,出國審查規定,應該是很多醫院的陋習。侯柏青攝

    庭外呼籲「重視人權」,庭內大戰「審判權」

    在庭外的記者會一結束,北院開庭時,法庭氣氛微妙。

    工會律師團向法院主張,「員工申請出國應行注意事項」的相關規定已違反《勞基法》、〈勞工請假規則〉,也牴觸《憲法》居住遷徙自由,希望法院判決「排除侵害」。

    不過,台大醫院辯護律師團陳業鑫、葉智超一開庭就祭出撒手鐧,大打審判權問題,律師團強調,之前已有醫護到北院行政訴訟庭提告,法官審酌全案屬於行政事項的爭訟,已裁定將案件移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律師團據此主張,北院民事庭沒有審判權。

    院方律師團解釋,台大和原告(醫護工會)屬於勞僱關係,北院裁定內容認定,(台大醫院頒布)「出國注意事項」屬於行政規則,《勞動事件法》屬於民事訴訟的特別法,要提出勞動事件(案件)須以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為基礎;「出國注意事項」屬於行政規則,不屬於勞動事件,因此不適用《勞動事件法》。此外,工會也不具備(提告)的當事人身分。


    不過,工會律師團立刻回防主張有審判權,律師團強調,「出國注意事項」要視影響到的員工身分別而有不同認定,工會的會員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雇主單方面制定「對於勞動關係有所規定的工作規則」,這件事對於勞僱關係當然影響。至於行政法院的認定也不能拘束民事法院。

    台大醫院企業工會委任律師翁瑋,開庭主張北院民事庭有審判權。侯柏青攝

    法官則當庭反問院方律師團,台大醫院制定「出國注意事項」時,註明依據為〈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勞基法》的勞工請假規則等,可以直接認定這規定就是「行政規則」嗎?院方律師團解釋,根據《法院組織法》第7條第2項,法院若認為有審判權而且經過裁判確定,其他法院也應該受到拘束。

    法官認為,雖然之前有裁定將類似個案移送北高行審理,但本案到底有沒審判權仍然必須確認,希望兩造都能提出說明。也要舉出具體案例給法院,以便確認過去有沒有由民事法庭審理的類似案例。

    法官表示,台大醫院有特別的存在地位,這些規定到底是拘束「公務員」還是拘束「一般員工」,也是法官很容易產生疑惑的問題,而且工會提告要「排除侵害」,應該具體說明請求權基礎。

    工會律師團強調,工會當然具備請求權基礎,可依照《民法》18條、184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及213條第一項等提告,將再具狀說明。

    法官庭訊末了,諭令兩造律師團各自提出書狀,全案訂4/17上午11點再度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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