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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雞排妹用週刊「牽手照」判賠1.5萬確定! 求助大法官也沒用

    2024-01-12 11:44 / 作者 侯柏青
    「雞排妹」鄭采勻近日忙於輔選。資料照。吳音寧競總提供
    藝人雞排妹鄭采勻(原名鄭家純)2021年誤將《鏡週刊》拍的「牽手照」,上傳到IG限時動態,遭週刊提告求償1.5萬元確定。雞排妹認為智慧財產法院的判決並未優先保障言論自由,顯有基本權權衡的重大錯誤,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憲法法庭審查後裁定不受理。

    調查指出,《鏡週刊》於2021年7月14日刊登標題為「新歡已有未婚妻『想趁防疫期間去弄胸部』疑雞排妹與男方對話流出」的新聞報導,並崁入記者拍攝的連續照片,分別是雞排妹和一名男子各持行李箱,手牽手進入台北市遠東香格里拉飯店的照片。週刊主張,照片有原創性,公司擁有照片的著作財產權和人格權。

    不過,雞排妹事後提到喜歡的面膜時,卻擷取其中兩張照片使用在IG限時動態上,並在照片的行李箱上標示箭頭指「猜猜這一盒是什麼」,因而遭週刊指控侵權。雞排妹主張,照片是偷拍的,根本沒有原創性,而她只是善意分享,並且屬於「合理使用」,沒有侵權問題。但法院不採信其說詞,各判她賠償1萬元、5千元,共1萬5千元確定。

    雞排妹認為判決已然違憲,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解釋,人民於《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適用的法規範若牴觸《憲法》者,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但聲請案件必須具有《憲法》重要性或有貫徹聲請人基本權的必要性,才能受理,否則審查庭可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指出,裁判憲法審查時,審查各級法院對法律的解釋或適用有沒有違憲,應該去檢視判決對於基本權利的理解或權衡,有沒有根本上的重大錯誤或遺漏。憲法法庭認為,聲請人雞排妹並未釋明此部分,因此聲請案與《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日前做出不受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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