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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狼師性侵案調查不符程序、錯失停聘時機 台中教育局態度消極遭糾正

    2023-12-15 13:52 / 作者 林佳鋒
    台中一名校長涉嫌性侵女學生,教育局調查卻不符程序且態度消極,遭監察院糾正。示意圖,本報繪製
    台中市某國中黃姓校長去年被爆性騷、性侵女學生,事件曝光還多次騷擾被害人,遭監察院彈劾;監察委員調查後認定,台中市政府教育局調查不符程序,錯失停職停聘靜候調查契機,且未就被害人提出的多名可能潛在被害人納入清查範圍,態度消極,致清查結果受限,無法釐清受害人數,監院通過監委調查報告,並糾正台中市政府教育局。

    黃姓校長自1993年至2006年間任教乙國中時,分別對C生、A生性侵害屬實,另對D生性騷擾情節重大。其涉有不當體罰學生及長期違法兼差補習等情事,違失情節重大,日前遭監院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監委王美玉、葉大華指出,台中市政府教育局處理黃姓校長之停職停聘靜候調查不符程序,明顯判斷錯誤,錯失停職停聘靜候調查契機,也因此造成疑似被害人紛紛走避,影響案件清查及求助意願。

    監委也提到,性平會調查處理A生案件時,調查小組委員組成不符規定。某委員在調查期間2度打電話給被害學生,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7條第1項「不得為行政程序外接觸」及第33條「應迴避而未迴避」規定,以及函送調查報告書給黃校長陳述意見,低於7天合理準備答辯期限,亦未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予以裁罰及公告姓名,處理不當。另外,有關被訴有不當體罰學生、在校外違法兼職補習等情事,該局均未詳查且態度消極,提案糾正。

    二位監委表示,2023年《性平法》修法前,固然無校長停職規定,但依教育部2018年函釋,地方政府認有必要命校長暫離校園,可由權責單位提請性平會討論執行相關必要處置。但黃姓校長2022年4月提出申請退休,台中市政府5月召開性平會決議「經評估雙方當事人接觸機率甚微,同意疑似行為人校長無須暫時離開校園現場或停止校長職務。」。

    監委指出,台中市政府調查中知悉黃校長持續不斷騷擾被害人,並2度函請他「在案件調查處理期間,務必謹遵規定,避免互動,不得違誤」未果,與2022年5月性平會決議有違,卻未再度召開性平會討論是否將行為人停職,顯不符校長停職停聘靜候調查程序。

    監委調查,黃姓校長2022年8月1日回任教師,台中市政府未立即處理停聘靜候調查,反而同意其留職停薪,遲至同年8月31日才函甲國中,請學校依《教師法》召開教評會審議行為人停聘事宜。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明顯判斷錯誤,錯失對行為人停聘靜候調查契機,也因此造成疑似被害人紛紛走避,影響案件清查及求助意願。

    兩位監委也提到,台中市政府性平會調查處理A生案件,未有行為時學校、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代表參與調查,不符2022年《性平法》第30條及防治準則第11條之規定。另身兼台中市政府性平會委員之丁大學羅姓教授,與A生曾經是師生關係,在調查期間2度打電話給被害學生,恐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7條第1項「不得為行政程序外接觸」及第33條「應迴避而未迴避」之規定。

    此外,台中市政府於2022年9月2日函送A生案件調查報告書予行為人,命其9月7日前以書面陳述意見,明顯低於7天合理準備答辯期限。況且黃姓校長尚被訴有不當體罰學生情事,也未見台中市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罰及公告,均有處理不當之違失。而黃校長坦承長期在校外收費補習,並因此發生補習班學生C生遭性侵害事件。教育局未積極處理行為人長期違法兼差補習,亦有欠當。

    監委表示,本案性平案件調查期間,台中市政府接獲黃校長涉及其他性平案件調查申請,依規定應交由性平會處理並議決調查方式,教育部並曾於3度發文要求市府主責管轄本案,惟臺中市政府對於後案,未採教育部函釋亦未交由性平會討論,逕以另函轉請乙國中處理而非併案調查。

    事發後,台中市政府教育局設立檢舉專線、普發調查信予行為人任教期間之班級學生及教師,期能發掘潛在被害人,惟普查問卷回收不佳、數據不清,且未就A生提出的多名可能潛在被害人納入清查範圍,致清查結果受限,無法釐清受害人數,將促請台中市政府教育局後續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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