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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程旁聽新北殺夫案審判 律師嘆:國民法官們被檢方牽著走,問題出在哪?

    2023-07-23 09:29 / 作者 張鈞綸 / 律師
    全程旁聽新北殺夫案審判,律師張鈞綸感嘆國民法官們被檢方牽著走,為何如此?圖為新北地院首場國民法官記者會。陳品佑攝
    1993年鄧如雯殺夫案是用鄧如雯精神耗弱,把鄧如雯一審判的5年6個月,再減了一次成3年,同期的杜如敏也是。#請記住3年這個數字。

    到了2006 年趙岩冰殺夫案(北院95年度重訴字第38號)時,法院已經援用「#受虐婦女症候群」。這是1979年心理學家Wailer提出,受暴婦女之所以無法離開暴力環境的原因是 #習得性無助感(Learned helplessness),並提出受暴婦女症候群( the battered woman syndrome)特質,就如同籠中受電擊的老鼠,婦女會出現消極、被動、失去任何改變的想法,任憑暴力一再發生,也不企圖嘗試脫離暴力的想法。

    判決書說:「因為婚姻暴力 #不能把其每一次毆打行為,#單純地割裂開來視為個別之暴力行為,依據研究,婚姻暴力一旦發生第一次,絕大部分都是重複再發生,形成一種長期持續之模式」來修正「正當防衛」的概念,並認為趙岩冰構成正當防衛,只是防衛過當。最後也是判趙岩冰3年,再依當時的減刑條例減為1.5年。(當然這次的季婦殺夫案中,恐怕不能過度延伸正當防衛)

    在趙岩冰的判決書中,法院還進一步表示「受虐婦女之殺夫行為因違反婦女之正當行為規範,故被認為係一種不合理之行為,為克服一般人對於受虐婦女之迷思與誤解,受虐婦女在法庭上必須解釋其為何不脫離關係離家出走、為何不先報警處理或尋求其他援助、為何在其實施殺夫行為當時相信自己之生命有急迫危險等。因此,#許多受虐婦女請心理學家出庭作證,#協助審判者瞭解一般受虐婦女有何共同之經歷,#個別之受虐婦女為何採取殺害行為、#被告之辯解是否可信等,而專家證人關於受虐婦女共同特性之觀念,即包含主觀(個人)因素與客觀(群體)因素在內,其所為關於受虐婦女經驗之證詞內容,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被認為具有客觀性。」

    對於這次國民法官審理,從許宗力院長以下,一眾法官及國民法官在記者會上大聲為本案的判決喝釆。這次判決有他們說的那麼完美嗎?我就沒聽到婦女專家對被家暴者的專業分析。辯方只找了一位社工來說明為何被告撤回家暴案的聲請。檢方只是利用這名社工問出「#你辦了那麼多案子,#中間有幾個當事人殺了她老公」這種侮辱性的問題。

    被告的殺人過程中的行為,其實有很多謎團。有些我懂,但有些我也不懂,可是國民法官從不曾問清楚。#辯方應試著延請研究家暴的心理學家,#為大家解讀被告當晚的行為 。這種案件,檢方一定從開始就會強調犯罪的細節,以植入國民法官本案殘忍血腥的印象,例如,被告在殺人到警方到場的時候,做過很多動作:換刀、接血水、用鹼水清理死者、擦地、換衣服、來回走動…特別是鹼水清理,我沒辦法接受檢方所稱的要嘛是「試圖滅證」(死後)不嘛就是「不顧死者哀號,手段殘忍」(生前),我也相信殺那麼多刀的,也是有別的原因,而不是「過度殺戮、必定是恨」。

    但是,辯方應該要做得更多一些,而不能讓國民法官著迷於檢方所提出來的殺人細節,那樣他們會被一直帶過去,進入檢方的套路。要是我,我可能至少會試著解釋,我們旁觀者可能會覺得很奇怪,但是被告就只是無法面對心理衝擊與迷茫,所以會做出習慣的、機械性的動作或一些儀式性的活動來等待警方來到現場。

    辯方棄守這一塊,律師只有講,「你們可能看到她供述前後不一,那是難免的」,然後就沒有繼續發揮,這很可惜。法庭上既然是男多女少,他就該採用較理性一點的態度來嚐試說服國民法官,而不只是反覆訴諸「同理心」「愛與關懷」這個感性訴求,最後還是一團模糊,因為如果沒有了解,如何同理呢?畢竟職業法官還是要寫判決理由,國民法官彼此說服還是要有理論依據,他就必須要提供彈藥給支持他的人,否則人家想幫也幫不了。

    他如果受限於客觀因素,沒有辦法邀請專家證人來做證,至少最起碼應該提出「習得性無助」「受虐婦女症候群」的理論來解釋被告的行為。雖然國民法官審判,律師應該避免使用艱深的術語,但是該提時還是要提,總得證實這是有學理依據的,提出一個名詞還能產生「#畫龍點睛」的效果。而且他還可以強調,這學理是過去判決書裡曾經用過的,就不會讓人覺得他只是「臨訟杜撰」,就算最後不被法庭接受,至少也是努力過了,盡了一個法律人促進「法之續造」的本分。

    因為辯方迴避行為細節解釋這一塊,只有概括稱為「這都是殺人行為的一部分」,放棄與檢方爭執細節,然後完全交給被告最後陳述時去表達,他的結辯明顯沒有為被告掃除障礙、鋪平道路。國民法官們依舊緊抓檢方最努力強調的路徑,被檢方牽去認定被告「有計劃犯罪」、「手段兇殘」、「事後滅證」、「犯後態度不佳」。

    當檢察官販賣「她可以離婚啊,她可以接受庇護啊,所以她有選擇」的觀點時,實在是太冷血,也太不現實,甚至太天真。社工回答超過半數沒有選擇緊急庇護,真的還太保守。事實上,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司統計,本案發生的2022年台灣有192,873件家暴案件通報,但同年僅有7,410人次使用庇護服務,沒有選擇庇護的高達96%!

    我可能是惟一3天聽完全程的律師(中間有別的律師來過,但聽沒多久就走了,如果真的有道長全程聽完請招手)。在那個場子,我跟所有的國民法官一樣看完提示出來的證據,聽完全部的證詞,國民法官只是比我多領書面資料而已。#我會覺得7年2個月是重判,#是因為我聽完全部的案情。

    編按:本文出自作者臉書,經作者同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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