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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堵數位性暴力三讀過關 性侵影像增下架機制、兒童性影像加重罰則

    2023-01-10 18:55 / 作者 鄭惠元

    網紅Youtuber小玉Deepfake風波和韓國N號房事件發生後,為防堵數位性暴力,立法院今(10日)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增訂「限制瀏覽、移除私密影像」法源依據;另也通過《兒少性剝削犯罪防治條例》修正案,明定「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300萬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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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兒少性剝削犯罪防治條例》修正。示意圖。取自Pixabay




    《性防治法》修正案三讀條文明定,網路業者對於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移除與犯罪有關的網頁資料,並通知警察機關及保留相關資料,若無正當理由而不願配合,將可處新台幣6萬至60萬罰鍰,得按次處罰。



    該修正案並規定,以強暴、脅迫等暴力手法,違反他人意願,拍攝性影像的加害人,除處刑罰外,亦須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觀護特殊處遇、警察機關登記報到及查訪等相關監督輔導措施,避免再犯;且加害人在刑滿前,若經矯正機關評估有再犯風險,得由法院裁定實施強制治療,執行時間為5年以下,經評估可延長,第一次延長最多3年,第二次延長最多1年,未按時到場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兒少性剝削犯罪防治條例》修正案三讀條文規定,製造、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少性影像、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500萬。



    《兒少性剝削犯罪防治條例》修正後明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者,最重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萬罰金。若是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最重處10萬罰鍰並接受10小時輔導教育,並沒入所持物品;另若支付對價,觀覽兒少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最重處1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0萬罰金。



    《兒少性剝削犯罪防治條例》修正後規定,使兒少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者,處最重200萬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令其停業最多1年。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他法,使兒少從事上述行為者,處最重1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罰金。若是用強迫、詐術等違反本人意願之手法使兒少從事上述行為者,處最重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50萬罰金。



    近年發生韓國N號房、網紅小玉使用Deepfake「換臉」軟體移花接木,製作不雅影片等事件發生後,立法院持續推動性侵害及性隱私相關修法。



    立院已在本會期已陸續完成《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中華民國刑法》修法,今日院會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少性剝削犯罪防治條例》法案增修,完備性暴力犯罪防制4法聯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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