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示意圖。本報繪製
高雄李姓男子將針孔鏡頭藏進公事包,長期在鼓山美術館周邊校園偷拍穿制服女學生裙底與私密影像,至少86人受害。高雄地院認定其中27案可確認為未成年,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刑,合併執行2年徒刑、緩刑5年;另59案因無法確認身分、無人提告,裁定不受理,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自2023年8月起,長期攜帶改裝公事包在鼓山區美術館路、美術東二路等校園周邊徘徊,趁女學生等紅燈或未察覺時,刻意以低角度朝裙底偷拍,畫面包括大腿內側、裙底及內褲等私密部位,並將偷拍影像存入手機與硬碟中保存。
直到2024年4月間,一名高職教官接獲學生通報,指稱有男子在校園附近行跡可疑,教官隨即尾隨觀察。李男察覺遭盯上後當場逃逸,過程中還將偷拍設備丟進草叢企圖滅證。警方循線追查後,前往李男住處搜索,查扣手機、硬碟、公事包及偷拍器材,並從大量影像中清查出至少86名被害人。
高雄地院審理時,針對其中27件偷拍影像,法官認定被害人穿著校服且可辨識為未成年人,因此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論罪。至於其餘59件,雖然同樣身穿制服,但因無法查明姓名、年級及具體身分,檢方也難以證明均未滿18歲,依「罪疑唯輕」原則,法院只能視為成年人案件處理。
法官指出,偷拍成年人涉及《刑法》無故攝錄性影像罪,屬告訴乃論,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追訴,但卷內並無被害女子提出合法告訴,因此這59案均裁定「不受理」,也讓李男避開大部分刑責。
法院審酌,李男犯後坦承犯行,且與3名出面指認的被害人家長達成賠償和解,被害人也同意給予緩刑機會,加上其過去無前科,因此依27項偷拍犯行,分別判處7月至1年4月不等徒刑,合併定執行刑2年,宣告緩刑5年。
此外,法院也命李男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接受4場法治教育,並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作為緩刑附帶條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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