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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市金釵」葉美麗涉掏空!一審重判7年 二審喊冤被加保150萬

    2026-03-16 13:54 / 作者 謝亞庭
    素有「股市金釵」美譽的誠美材前副董事長葉美麗,今日現身高院出庭。李政龍攝
    偏光板大廠誠美材(股票代號4960)前副董葉美麗,被控與郡宏光電前董座林勇任合謀,利用旗下子公司茂豐貿易、茂宇投資進行假交易,並高價收購郡宏股票,掏空誠美材等公司2.2億餘元,一審被依《證券交易法》背信罪共犯,分別重判7年、6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於2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將在3/31屆滿5周年,高院今(3/16)日傳喚兩人後,諭知各加保150萬元、100萬元;至於是否採取科技監控、定期報到等防逃措施,合議庭將另外裁定。

    本案自2021年進入一審審理,葉美麗、林勇任接連遭法院認定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而於同年5月起裁定限制出境、出海,並6次延長境管8月;一審宣判後,法院則在去(2025)年12月底裁定,自今年1月起延長境管3個月,時間將於3/31屆滿,法院不得再裁定延長。

    高院今日傳喚葉美麗、林勇任出庭,除了釐清上訴理由,也確認是否以其他強制處分來代替境管處分。

    涉及誠美材掏空案的郡宏光電前董事長林勇任。李政龍攝

    葉美麗今日出庭已不見昔日金釵風範,倒是頭髮白了不少。面對記者守候,僅以淺淺的微笑點頭致意。

    高院開庭時,她否認犯罪,法官確認是否有必要做境管以外的強制處分時,葉美麗強調,此案事發至今已經快7年,無論在偵查或審理期間,她都有如期到庭,僅有一次因為疫情關係,她才向法院請假。葉美麗表示,她已經70多歲,身體狀況不好,必須服藥和定期回診,一審判決對她有很多誤解,希望能把握二審機會向法官好好說明。

    其委任律師也指出,葉美麗早在偵查期間,就曾被檢察官諭令以500萬元交保,且她在偵、審期間都遵期到庭,可見審理程序已獲相當程度的保全,加上一審已傳喚相關人到庭作證,也沒有事證顯示有強制處分的必要性,500萬元保金足夠拘束她到庭。

    委任律師主張,葉美麗目前罹病必須定期到醫院追蹤,絕對需要在台就診並治療,不可能違反審理程序,也沒必要另外強制處分。不過,若法院真的認定必須要加做其他強制處分,也請求法官選擇對她影響最小的項目,當事人也都願意配合。

    葉美麗一審遭重判7年,今日以樸素之姿出庭。李政龍攝

    至於另一名被告林勇任,今天也當庭否認犯罪,他強調當時才剛受邀擔任郡宏公司負責人,沒有實質參加公司的項目決策。他說,之前都有按時到庭,自己沒做違法的事,他直到官司結束前,一定會留在台灣。

    檢方主張,葉美麗及林勇任因境管期限已滿,確保到庭程度已經降低,且經一審判處7年、6年重刑,2人逃亡的誘因與動機自然提高。在一消一漲之下,500萬元保金能否確保被告到案已有疑慮,檢察官建請法院提高保金,及命2人向特定機關報到或施以科控等;未來若有出境必要,也應向法院聲請,出具機票等證明。

    庭訊約莫進行至上午11時30分許,法官當庭諭知,葉美麗、林勇任於偵查期間已具保500萬元,考量2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期滿,而有提高保金的必要,因此諭知各加保150萬元、100萬元,降低防逃疑慮。法官也表示,若後續評議有其他強制處分的必要,也將於屆滿前另為裁定。

    法律小辭典:境管令有時間限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3之3條第2項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第1次不得逾4月,第2次不得逾2月,以延長2次為限。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

    偵查或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之期間,不予計入。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起訴或判決後案件繫屬法院或上訴審時,原限制出境、出海所餘期間未滿1月者,延長為1月。前項起訴後繫屬法院之法定延長期間及偵查中所餘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算入審判中之期間。

    由於本案涉及的罪名為3年以上、10年以下,因此,限制出境出海的最高時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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