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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為500元「手尾錢」尋短未果、竟害2歲幼女溺斃!苗栗地院依殺人罪判13年

    2022-03-09 16:45 / 作者 張佩雯

    台中31歲陳姓女子2021年1月間,因婆婆遺留的「手尾錢」遺失,而與先生丁男發生口角、心情低落,她在3天後帶著2歲女兒前往苗栗通霄海邊欲尋短未果,卻造成女童因此溺斃,苗栗地院在3月8日作出判決,認為陳女犯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3年,全案可上訴。




    圖片
    苗栗通霄海邊。(圖片來源/翻攝自臉書)




    苗栗地院指出,陳女與丁男育有1名女童,去年1月22日晚間,因丁男母親所遺「手尾錢」500元遺失,陳女與丁男發生口角而心情低落。她在1月25日下午3時30分許,獨自帶女童外出。



    隔天26日上午10時許至11時許間,陳女帶著女童前往苗栗縣通霄鎮白沙屯附近海岸邊,帶著女童一同走入海中,兩人均遭海浪沖倒,跌落海水中,再經海浪推送回海邊,過程中女童因此溺水窒息。陳女見狀便將女童抱回堤防附近某處涼亭內,卻未予以急救或向旁人求援,亦未及時通知丁男等家屬,女童終因溺水窒息而死亡。



    經過苗栗地院調查,陳女帶女兒離家出走是因為與丈夫丁男發生爭執,她在帶女童離家後,隨即將行動電話關機、LINE帳號刪除,足以認定案發當時確已萌生尋短之意思,並基於不確定殺人故意,帶女童一同自海邊走入海中,造成女兒溺水窒息而死亡的結果,其行為應屬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犯行。



    審理過程中,陳女辯解女童是不慎被海浪絆倒,她拉起女童時也被海浪絆倒而短暫昏厥,且因當時精神狀況不佳,一時慌張才延誤通報送醫,應成立過失致死罪。但法院依解剖鑑定報告內容及女童當時年齡僅有2歲10個月等情況研判,若非陳女帶女童一起走入海中較深處,衡諸常情,縱使在沙灘上被絆倒,應不至於發生跌落海中而溺水窒息之結果,因此並不可採。



    苗栗地院審酌陳女與女童為母女關係,僅因一時與丈夫丁男發生口角爭執,便帶女童離家外出,在冬季夜間與女童在堤防附近留宿,又基於不確定殺人故意,帶女童一同自海邊走入海中,造成女童溺水身亡,無理剝奪女童之寶貴生命,嚴重違背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少生存權之意旨,犯後對於案發過程仍多避重就輕之處,無從認定被告對其犯行已有悔意。



    惟考量陳女並無前科,其於案發時處於有自殺尋短意念之心理狀態,參酌案發後她已獲得女童父親丁男的原諒,及其對於本案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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