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李姓女子與有婦之夫的鄰居黃男外遇,遭法院依「侵害配偶權」判賠20萬。外遇示意圖。取自Pexels
高雄一名李姓女子與有婦之夫的鄰居黃男發生婚外情,遭黃男妻子指控她侵門踏戶要求「租借」老公給她,李女與黃男交往半年分手後,還到黃家噴漆報復,甚至向鄰里散布她與黃男外遇的過往。黃妻經歷一連串打擊身心痛苦,一狀告上法院要求李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0萬元,高雄地院近日判決李女應賠償20萬元,全案可上訴。
依據判決書,黃妻指控李女明知黃男為有配偶之人,竟於112年6月3日起至112年12月25日間仍與黃男交往,期間並發生多次性關係。黃妻痛訴,李女甚至曾至家中親口告知她正與黃男交往、發生多次性關係,還要求她將黃男「租借」給她。黃妻後來向黃男求證證實此事,受此打擊極度震驚,並深感痛苦,但仍努力維持婚姻關係。
黃妻並指出,李女與黃男交往半年多後分手,李女竟心有不甘,先至黃家噴漆,還對她的女兒提告妨害自由、恐嚇,甚至向鄰里散佈自己曾與黃男曾外遇等的過往,這些行為讓黃妻遭鄰到里議論名譽受損、不堪其擾,精神上亦因此受有巨大痛苦。
對於黃妻的指控,李女不爭執她曾與黃男交往,並發生多次性關係,但她否認曾主動告知黃妻這段婚外情,也不曾要求她將黃男「租借」給她,或向鄰里散佈曾與黃男交往之事。她也反駁到黃家潑漆是因為與黃女間之糾紛,但她已和解並賠償黃女,針對黃妻請求損害賠償,她則強調自己沒有賠償意願,也沒有錢可以賠。
法院審酌李女在黃男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多次與他發生性關係,而侵害黃妻之「配偶權」情節重大,讓黃妻因此出現焦慮症、失眠需持續就醫等情,顯見已身心受創,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考量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之情形,認黃妻請求被告給付之精神慰撫金以40萬元為適當。
法官指出,本案因為黃男共同侵害黃妻之配偶權為連帶債務人,應分擔一半精神慰撫金20萬元,惟黃妻自承,黃男有寫悔過書,載明如再犯,願意賠償全部財產,可認黃妻應與黃男已就本件侵權損害賠償達成和解,並免除黃男應分擔二分之一部分,故黃妻僅得向李女請求賠償2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