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29歲卓姓工程師2年多前在夜店「撿屍」涉犯乘機性交罪,遭判刑3年2月。夜店示意圖。取自Unsplash
台中一名29歲卓姓工程師2年多前在夜店認識A女,見女方不勝酒力竟帶她到汽車旅館性交得逞,還拍下對方私密照,一審被依涉犯乘機性交罪判刑3年2月。卓男不服上訴,提出A女曾在社群發表「每天告這些變態就賺不完了」、「90萬今年可以直接放假一整年」等言論,認為對方是故意「被撿屍」。不過,法官認為卓男確實有乘機性交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此與A女心態無關,並不足以影響法官判斷,因此將上訴駁回。
根據判決書,卓男2023年8月12日凌晨在台中某夜店認識A女,兩人一同飲酒、聊天,他見女方不勝酒力,竟以步行方式將她背到附近的汽車旅館,利用A女昏睡、無意識的狀態,對A女為性交行為得逞,還未經A女同意,以他的手機拍攝A女躺於床上睡覺之照片2張,隔天凌晨A女醒來發現,隨即報警提告,警方查扣卓男手機查獲上情,後續送交檢方偵辦起訴。
台中地院一審認定卓男涉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又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仟元折算1日,同時將扣案之照片2張及卓男手機內載有甲女躺於床上睡覺照片,及卓男的iPHONE 14pro手機(含SIM卡)均沒收。
不過,卓男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他在二審提出A女在threads帳號發表的內容,包括「每天告這些變態就賺不完了,還能替天行道、何樂而不為?」、「90萬今年可以直接放假一整年了」、「我最喜歡我的被告死賴不認了…這次我要開50W(萬)不要拉倒,你就進去蹲唄,掰掰」。
卓男律師認為,A女之行為舉止,與一般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可能罹患之「性侵害創傷症」或「性侵害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症狀或情緒反應不同,認為她是否可能係以前往夜店結識異性,佯裝酒醉及同意前往汽車旅館後,再以提出性侵告訴為由索取和解金,作為其收入來源,根本就是故意「被撿屍」。
對此,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則認為,依據全案證據及論述,認定卓男在本案確有乘A女酒後不能及不知抗拒之際,對A女乘機性交,及無故以拍照方式竊錄A女躺在床上睡覺之非公開活動等犯行,至於與本件無關之另案情形,並不足以影響於本案之判斷。
二審法官進一步說,換言之,即使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在其他案件有刻意製造使他人犯乘機性交行為之情境,惟只要行為人有乘機性交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即無可解免其罪責,亦無可推認該被害人在每一案件均必然有相同之心態及情況,因此,卓男事後以A女在threads之貼文內容,並不足以反推在案發前有刻意讓被告「撿屍」之意圖。
法官認為,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於案發後之反應,本無固定之模式,亦可能因個人之成長環境或個性而有所差異,故本件自不能僅因被告片面在形式上觀察而主觀認為A女未有「性侵害創傷症」或「性侵害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症狀,即得據以作為脫免罪責之理由。
因此,二審將卓男之上訴駁回,維持原審判刑乘機性交罪3年2月、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其中,乘機性交罪部分,檢察官及被告均得上訴;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部分,因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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