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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公布耗水費擬明年7月開徵 用水逾9,000度每度3元

    2021-12-30 19:41 / 作者 徐筱嵐

    經濟部水利署今(12月30日)針對大用水戶公告「耗水費徵收辦法」草案,用水人每年1月至4月、11月及12月,單月使用地面水及地下水的總用水量逾9,000度者為徵收對象,超過9,000度者,每度以3元計算,規劃於111年7月1日正式實施。



    水利署趕在元旦連假前公告「耗水費徵收辦法」草案,規劃豐水期暫不收費,並在枯水期徵收耗水費,初步統計徵收廠商約有1,700家,使用再生水、海淡水及投資節水設備經費等,最高可減徵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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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促使大用水戶能夠節約用水、有效率利用水資源,水利署正式預告徵收耗水費的辦法條文,同時也鼓勵業者使用再生水。(圖片來源/翻攝台灣自來水公司官網)




    水利署指出,相關草案提出時,最關鍵的考慮點有2部分。一是希望強化產業節水效果,因此採取與同行業標準相比的做法,決議耗水費費率每度將徵收3元,節水回收率達到同行業公告標準者減為2元,比同業標準更好的優等企業者減為1元。



    二是考量近期物價波動狀況,為避免成本轉嫁給消費者,並給予大用水戶時間進行用水調整、節水設備的安裝緩衝期,將實施時間暫規劃於明年7月1日正式實施,因豐水期不收費,實際收費的枯水期為當年度11月起算,換言之,收費時間將落在2023年6月。



    至於在地下水使用上,水利署說明,為保育地下水,珍惜抗旱救命水源,使用地下水者,費率一律3元。



    水利署強調,為了讓用水大戶加強節約力道,使用再生水、海淡水合計每年使用量達6,000度以上,以及投資節水設備經費等均可減徵或抵減,最高可減徵60%。



    另外,水利署也提出降低產業衝擊的配套措施,開徵後前3年減半徵收,提供廠商改善用水設備的緩衝期,若用水人連續2年度的營利為零或負值,也可申請分期繳納或緩繳3年。至於耗水費的收入,專用於乾旱時期移用補償分擔、水資源管理、再生水資源發展及節約用水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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