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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灣性騷案曝法律漏洞 被害者竟得找「加害人」申訴

    2020-12-10 11:44 / 作者 李英婷

    本土品牌「福灣巧克力」許姓前董事長2015年曾涉性騷擾實習生遭判刑,事隔多年,再度在網路上發酵。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范雲今(12月10日)指出,對於加害人是雇主時,現行法規並未規範第三方調查機關,導致雇主擔任申訴機制,出現「自己查自己」的荒謬情況,籲勞動部儘速修法,明定受害人可向地方主管申訴。




     



    根據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但若性騷擾的加害人正是最高雇主時,誰為申訴調查機關,目前法令上並無敘明。



    洪申翰、范雲今上午偕同婦女新知基金會召開記者會。洪申翰等人說,這構成明顯的法律漏洞,也成為性騷案件中最難處理的部分。且對被害人來說,根本不敢向公司提出申訴,更擔心向公司申訴董事長或負責人後,可能面臨工作不保,繼而導致申訴人權益受損。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郭玲惠也指出,從過去處理實務案件經驗可見,現行《性平法》對於性騷擾是否成立,主管機關沒辦法處理,僅能針對雇主是否採取立即有效措施,來監督雇主,但雇主通常不會自己說自己成立性騷擾,這也是為何擬修法成由主管機關受理申訴。



    為此,洪申翰提出《性平法》修正草案,新增第13條之1,明定性騷擾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雇主時,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由地方主管機關的性別平等委員會進行調查。



    不過,洪申翰也說,勞動部雖然也認為要修法,卻遲遲停滯不前,一直聲稱還在研議,尤其職場還有上對下的權責關係,這也是為何外界頻倡議修法的原因;他呼籲,並未聽聞立院對修法有歧見,補上漏洞並不困難,要向勞動部長許銘春喊話,「趕快行動吧!」



    另外,婦女新知基金會也建議,《性平法》第38-3條應增列加害人為最高負責人的行政責任,若經主管機關認定依13-1條調查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者,處行為人新台幣1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性平法》存有申訴漏洞,洪申翰等人呼籲修法。(圖/洪申翰辦公室提供)

    勞動部:當事人當然可以對外尋求救助

    對於立委疑慮,勞動部在記者會後說明,「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規範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雇者或求職者可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也可以向地方勞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並未要求當事人一定要走完內部程序,才能對外尋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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