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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陽娜娜登央視十一國慶晚會 依法一次最多開罰50萬元

    2020-09-28 15:47 / 作者 李英婷

    兩岸關係日益緊張,日前除了有阿美族青年楊品驊在海峽論壇高喊「我是驕傲的中國人」,引發爭議。前國民黨發言人歐陽龍的女兒、藝人歐陽娜娜也將在中國國慶演唱,我陸委會啟動調查,表示若有違反相關規定,將依法處置。而網路社群則是一片「註銷國籍」的聲浪,只是在現實生活中,並不是這麼簡單。




     



    中國的「十一國慶」將至,官媒《央視》宣布,將於9月30日播出已錄製完成的慶祝晚會節目。不過在官方26日公布的表演明星預告片中,竟見台灣藝人歐陽娜娜與香港、中國藝人合唱歌曲「我的祖國」錄製畫面,且表演嘉賓名單還包括藝人張韶涵,引發外界討論。



    陸委會表示,國人不應支持、協助中共對台進行統戰宣傳,傷害中華民國的國家認同;並指出將密切關注相關情況,若出現涉及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將依法查處。



    文化部也回應指出,若陸委會認定違反相關規定,將依法處置。而網路社群則是一片「趕快註銷歐陽娜娜國籍」的聲浪,只是在現實生活中,並不是這麼簡單。

    張韶涵、歐陽娜娜將出席中共國慶晚會。(圖/翻攝自春晚微博)

    「親中者」違了什麼法?

    眾所皆知,在《國籍法》上,兩岸視為同一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即俗稱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也言明兩岸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在目前的法律意義上,台灣人民在兩岸之間的移動都是「在我國領域的不同地點上轉移戶籍地」而已。因此,我方對於「舔中者」,最重懲處只是註銷「戶籍」,但「國籍」依然存在。



    而要動用到註銷戶籍,最為明確違規事實是持有大陸地區戶籍。而註銷戶籍後的影響,僅是喪失台灣人民身分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因設籍所衍生之相關權利。



    《兩岸條例》嚴禁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參加中國黨政軍機構、團體所舉辦的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包括向象徵中國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不過,對於一般民眾的行為規範,根據《兩岸條例》第33條之一,台灣人民不得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不得與大陸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等。



    上述規定給主管機關極大裁量空間,究竟哪些行為可能違法,哪些又屬表意自由,條文抽象模糊,沒人可說清楚。



    陸委會表示,國人不應參加相關活動,以免淪為中共對台統戰樣板工具,傷害中華民國的國家認同。坦言之,我方主管機關僅能以「影響社會觀感」來情緒恐嚇,但目前並沒有明確可適用的法條。且若違反上述行為,最多處於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連續處罰。對登陸藝人而言,該嚇阻力應該「小菜一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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