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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羽静專欄|將被禁止飼養的比特犬是什麼?飼主與寵物的法律責任

    2020-09-18 11:43 / 作者 洪采姍

    農委會近日宣布,將會開始規劃比特犬及其混種犬隻、禁止輸出、輸入及飼養繁殖,最快月底開始預告相關政策。比特犬其實已經是動保法裡,經農委會公告的危險性犬隻之一,為什麼會突然宣佈將此種犬隻列為禁止的品種? 


    農委會將禁止飼養比特犬。(圖片來源/Unsplash)

    在法規上被列為危險性犬隻,總共有6種與其延伸的各式亞種或混血犬隻,分別是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阿根廷杜告犬、巴西菲勒犬、獒犬,攻擊能力比一般寵物犬隻卓越,因而被培育訓練為獵犬或鬥犬。



    比特犬源自於美國,是地下鬥狗與毒販做為防止警方攻堅的犬種,經過多代刻意的育種改良,產生了許多性情相對一般犬隻激烈的血系,已經非屬一般寵物狗的領域,各國皆屢有發生攻擊路人鄰居,甚至是咬死成年人,更別說小孩或老人。



    根據美國CDC相關統計數據,一年有36萬個美國人遭犬隻咬傷,其中將近60%是比特犬與其相關混血犬隻造成的,目前有至少11個國家禁止飼養,包括加拿大、巴西、英國、法國、比利時、芬蘭、丹麥、波蘭、挪威、香港、新加坡等國。



    台灣今年發生多起民眾遛狗時,遭到比特犬攻擊其寵物犬,受攻擊的寵物犬,大多受到嚴重傷害,甚至是死亡,發生當下多人合力仍無法讓比特犬鬆口,往年甚至有發生過孩童遭比特犬襲擊,造成頭骨碎裂,主動攻擊頻率高,咬合力大且不易鬆口,這都是比特犬常見的特性。

    寵物犬相關的法律責任

    寵物犬在法律上的地位,屬於帶有工具性質的「物」,無主流浪犬即是無主物,有登記晶片主和長期飼養支配,即是該人所有物,另外其他家人或臨時性質的支配,這類臨時的佔有,即是該佔有人的佔有物。



    如果遭到他人飼養的犬隻攻擊,會依據受攻擊對象和不同的情境條件,決定相應的民刑行政處分。



    自然人遭受犬隻攻擊,這時候我們要判定,這隻犬隻當下是否有主人或佔有人,如果有的話,要討論是受主人或佔有人指揮嗎?



    有的話則會在刑法上成立故意的這個構成要件,依據受傷和攻擊的狀況,成立相關的罪名,例如傷害罪、重傷害罪,受攻擊者因此死亡就會成立傷害致死罪,如果有刻意攻擊致命部位,則會成立殺人罪的既遂或未遂。



    如果沒有受到指揮,這時候我們就要另外再討論是否有管理上的過失,有,就會產生過失的要件,進而依據受傷和攻擊的狀況,成立過失傷害、過失重傷害、過失殺人罪。

    寵物犬的法律定位為工具性質的「物」。(圖片來源/Unsplash)

    任意放任犬隻,也不一定只會成立過失相關犯罪哦!危險性犬隻因為有較高致死或致傷的可能性,如果刻意放任,雖然沒有直接的指揮,但主客觀上可以認定,就算因此造成死傷,也不違反本意的話,由於犬隻主人有管理義務,此時就會成立不作為犯,不作為犯在刑法上,跟故意犯是有相似的法律效果,依然會成立較重的刑責。



    如果是寵物犬、貓,或其他脊椎動物,遭到攻擊,由於在法律上屬於物對物的損壞,刑法上只會成立毀損罪和動保法中的附帶刑法,其餘則屬於民事侵權行為,由於刑法毀損罪,只討論故意犯,所以必須是明確受指揮,或是沒有直接的指揮,但主客觀上可以認定,就算因此造成動物死傷,也不違反本意的話,是會因此成立不作為犯,也將會以等同故意犯來處理。



    其實如果今天大家都能自主管理好,這些攻擊性較高的犬隻,其實也就不會走到立法禁養的這一步,也正是大量飼主不遵守相關法規,同好社團也沒有約束勸導的文化,連基本的牽繩和防咬口套都做不到,才導致今日立法禁養這個品種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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