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巴毛律師專欄|武界壩露營客四死悲劇:到底誰該負責、告台電可否申請國賠?

    2020-09-15 10:31 / 作者 巴毛律師

    原本以為經過上次教訓,這麼離譜的事情不會再發生,沒想到前幾日又發生南投水電場水壩半夜無預警的放水,導致下游在河床露營的兩家人一共四個人不幸罹難的消息。但比較不同的是,這次台電有在河床設立了禁止露營的警告標語,所以網路上對於這次意外,台電到底要不要負賠償責任甚至國賠一事爭論不休。




    這件事可以分成兩個問題,第一個就是台電已經在河床邊擺了禁止露營的警告標示,有人無視警告結果半夜水壩放水遭沖走溺斃,台電到底還要不要負責?



    第二個是如果家屬提告,告台電究竟是國賠程序還是一般民事侵權



     





    發露營地點。(圖片來源/消防局)



    台電到底要不要負責?



    關於第一個問題,網路上很多鄉民開始對違規在河床露營的罹難者大加撻伐,認為既然台電已經設置標語,這兩家人還違規在河床露營,那就是找死行為,因而認為台電即使有疏失也不用負責。



    更有人引用2019年12月新修正的《國賠法》第3條第3、4項認為台電無庸賠償,其中第3項規定開放水域的自然公物,或自然公物內的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的民間團體或個人設置適當警告或標示,而民眾仍然從事冒險或危險性活動而發生意外,那麼,對於進入自然公物所發生的損害,國家不負賠償責任,而第4項則是規定若是使用自然公物內的設施造成意外,得減輕或免除國家的賠償責任。



    不過今天在河床邊露營,上游水壩放水造成死傷,是否符合國賠法新修正這兩條法律我認為是有疑義的。



    因為國賠法第3條第3項所要規範的應是指颱風天去海邊衝浪或是登山使用「自然公物」因而發生損害的狀況,如果去河床邊露營結果下大雨溪水暴漲導致死傷,適用本項就沒有疑義;但今天的狀況並非單純因民眾從事冒險或危險性活動,造成死傷有一個重大的因素就是水壩無預警的放水,有一個外力的介入,已經非單純是第3條第3項民眾自行犯險導致損失的狀況。



    而第4項所謂使用,在河床邊露營是否是「使用自然公物的設施」(露營有使用到水壩嗎?),恐怕就更有爭議了。



    個人認為,雖然台電的確在河床旁邊設立了警告標語,但是也不代表就可以無預警的放水,不管是因為機械故障、蛇鼠誤觸還是魔神仔亂按,總之目前看起來放水這件事台電都是有疏失的。



    我想大家可以試著這樣的方式去思考,如果今天有人闖紅燈,你雖是綠燈的一方,也不能因為對方違規就直接油門一踩把對方撞死。再舉個極端一點的例子,鐵軌旁邊都有設立禁止穿越的告示牌,但如果真的有人白痴到去鐵軌上露營,火車司機因為滑手機而完全沒有看到鐵軌上有人就直接輾過,恐怕也很難說司機完全沒有過失。



    所以我認為露營客是否違規,跟台電管理水壩是否有疏失,應該是兩件可以分開來討論的事情,台電並非有設立告示牌就可以完全免責。



    而兩方都有過失的狀況,會構成法律上所謂「與有過失」,也就是兩邊都有過失,就看雙方的過失比例去分配賠償的金額。





    武界壩。(圖片來源/維基百科Eric Deng , CC BY-SA 4.0)



    家屬到底可不可以請求國賠?



    很多人聽到這個水壩是台電管理的,馬上就認為台電就是國家行政機關,所以台電的疏失當然可以國賠。但其實台電為公營事業,為獨立的法人,並非國家組織,所以如果單純告台電的話,應該走的是一般民事訴訟而非國賠



    不過一般來說,水壩的所有權人是經濟部水利署,而管理單位是台電,應該兩者都有賠償責任,前者是國賠責任,後者則是一般民事責任。



    綜合以上所說,如果家屬真的提出告訴,無論是國賠程序還是一般民事訴訟,我想最後的爭點應該都是聚焦在過失比例分配以及賠償金額多寡



    最後,無論是誰的疏失,也不管是否真的要提起國賠,這次的悲劇都不是大家願見的,尤其死者裡面還包含兩名無辜兒童,只希望這樣的慘劇不要再發生第三次,願生者平安,死者安息。



    (本文為合作專欄,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



    更多太報報導

    張景泓專欄|遇到溪水暴漲怎麼辦?三項徵兆幫你避開洪流

    雪羊專欄|解析土葛山難報導,我們該如何看待教育隊伍的登山安全




     


    喜歡這篇文章嗎?

     快來媒體小農灌溉太報吧!


     



    ↑加入太報Telegram頻道↑

     接收第一手消息



    巴毛律師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