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巴毛律師專欄|聲請停止執行罷免投票,韓國瑜能就此逃過罷免難關?

    2020-04-09 21:50 / 作者 巴毛律師

    最近除了武漢肺炎,最熱門的新聞應該就是韓國瑜認為罷韓案有「連署偷跑」的違法情事,聘請律師葉慶元,並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罷韓案提出「暫停執行」申請。






    正式進入分析之前,要先跟大家解釋什麼是停止執行。 



    所謂的暫停執行,指的是在本案實體判決下來之前,先聲請「暫停執行的程序」,避免在判決結果下來之前,執行就已經完成,可能會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也就是它只是一個「暫停」,就好像小時候玩遊戲會喊「歐司K」一樣, 停止執行裁定的結果並不代表法院最後認定,韓國瑜對於連署是否合法這件事,仍然需要另外提起行政訴訟。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規定停止執行針對的標的必須要是「行政處分或決定」,但目前根據了解,韓國瑜聲請停止執行的標的是中選會通知案罷免人領取罷韓連署人名冊格式的函令,並不是行政上的「處分」或是「決定」,並非法律規定可以聲請停止執行的對象,如果韓團隊沒有辦法將這通知函令解釋為一般處分,恐怕在第一個法律要件上就於法不符,直接夭折。

    韓國瑜聘請律師,向罷韓案提出「暫停執行」申請。(圖片來源/韓國瑜粉絲專頁)

    退萬步言之,就算韓的律師團隊成功地將「通知」解釋為一般處分好了,停止執行要審酌的要件是「如果執行這個行政處分是否會發生難以回復、不能用金錢彌補的損害,是否有急迫的情形以及停止執行對公益有無重大影響」。也就是韓國瑜必須要舉出暫停罷免程序是否急迫性,如果不停止罷免程序是否會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以及對公益是不是會造成重大影響,去論述有沒有暫時停止執行的必要,而並非針對「連署有沒有偷跑」這一點



    我們最後還是來談一下韓陣營最在意的「連署偷跑」這件事吧!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



    根據內政部的解釋,這一條「未滿一年」的限制, 指的是公職人員就職未滿 1 年者,罷免案「不得提出罷免案」,而不是不得開始進行連署,而且法律就「連署期間」並沒有明文限制,所以即使罷韓連署市長就職未滿1年就開始簽署連署書,也並未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的規定。



    最後,無論這個停止執行的聲請或是之後的行政訴訟是否會成功,韓市府除了花心思在法律的攻防,更應該要正視的是,高雄市市民有37萬7,662人簽下了罷免韓國瑜的連署書(如果加上格式錯誤被剔除的,可能更多),除了官司,如何在施政上贏回失去的民心,恐怕才是韓國瑜真正的難題。

     

    巴毛律師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