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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靖芸律師專欄|面對變幻莫測的疫情,適法的防疫如何可能?

    2020-03-19 18:03 / 作者 黃靖芸律師

    前幾天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記者會,除了揭露病例激增的事實之外,也做出以下宣布:未來高中生以下學生,將不被允許出國,違者將扣操行成績;且從3/17開始,民眾若因非必要因素前往旅遊警戒第三級的地區,將會取消每日一千元的檢疫補助,若染病確診,則會公布姓名。






    以上這些舉措,對於現在憂心的民眾來說,無非是能安定人心,且似乎又能準確防堵疫情的賢良之舉。不過,判斷政策是否合宜,可能還需要考量到「法律授權」的問題。畢竟身在一個法治國家,不管是什麼樣的政策,可能還是要檢視其是否有明確的法源依據,相關法源是否又符合明確性的原則。



    我們一一來看看,幾個法界朋友所提出的疑慮,大概與什麼法律原則有關,又能藉由什麼樣的方式,使接下來的防疫措施合乎法治原則。

    陳時中於日前記者會宣布,凡是違反居家隔離、居家檢疫的國人,以及前往第三級疫情旅遊建議地區染疫和填寫檢疫通知書不實者,屬於「明知故犯」,除了不適用防疫補償,也將加徵必要費用,並公布其姓名。

    1.公布確診者的姓名,可能違憲,且法源依據不明

    從3月17日起,基於非必要之原因前往第三級警戒的地區,若回國確診將會公布其姓名。這樣的作法引發違反隱私權的疑慮,過去在疫情尚未在全球爆發時,指揮中心的原則都是盡可能的不公布確診者的個資,除非有感染來源或傳播途徑難以掌控時,才會公布確診者過去幾天的行蹤,讓有去過這些地方的民眾可以自我檢視身體狀況。而公布姓名則只有出現在違反居家檢疫規定的民眾身上。



    或許是因為疫情逐漸擴大,使得指揮中心決定採用較為嚴格的手段,以「確診即公布姓名」的手段嚇阻民眾進行高感染風險的活動(如出國旅遊)。不過,憲法第23條其實也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或許在憲法上,依然有合理的空間。



    但這樣的法律限制,自然必須有法律的授權,這個部分在等一下談到第二點「限制出國」時,再來做詳細的介紹。



    實際上公布姓名的處置,也可能違反「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原則,也就是政府在行政時,有多個可以達到目的的方法,其中應該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實際上,取消檢疫金可能已經是很有效的手段了,畢竟從第三級警戒區回國的民眾必須居家檢疫14天,既不能拿檢疫補助又不能出門工作,對於他的損失應該是非常大,似乎不需要又做到「公布姓名」這種侵害不小的作為。



    其實不從法律的角度,而從防疫的角度來看,這個決定仍有商榷的空間。大家想想,一旦社會建立了「確診者汙名」,會不會讓潛在的確診者,例如近期才從國外歸國卻開始出現症狀的朋友們,因為害怕被確診後公布姓名,進而不敢現身或隱匿疫情呢?眾所皆知,隱匿疫情的行為,只會造成防疫破口,這樣的政策會不會反而造成反效果呢?這是可以去考慮的。

    公布違反規則的確診者姓名,恐對防疫造成反效果。(圖片來源/unsplash)

    2.限制出國命令,法源依據不明

    限制高中生以下出國的政策,和第一點一樣有違憲侵害人民權利(遷徙自由)之虞,也面臨到法源的適用問題。在先前的立法院質詢中,蘇院長提出了《紓困條例》的第七條,作為該舉措的法源依據。



    但回過頭來檢視《紓困條例》的第七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以法學的角度來看,其實這條規定中的「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並不具有法的明確性。



    什麼是法的明確性?也就是這個法律頒布出來,其規定應該要能讓民眾明確地知道法律規範的內容和範圍。白話文就是:你這個必要的應變措施,要讓我知道有哪些啦!如果這個部分沒有說清楚,那未來政府因應疫情所做的任何舉動,即使有很大的問題,與此基礎下全部都會被允許!



    這項法律並不只是為了這次的肺炎疫情而已,未來在國家發生類似情況時,都可能拿來運用,若現在法律沒有訂出明確的手段(各部門訂定的相關子法),未來在使用這條法律時,必然會產生更多問題。



    所以,根據上面兩項敘述可以得知,如果想要在合乎憲法、合乎法治的原則下,進行有效的防疫措施,就是要讓《紓困條例》的第七條規定「明確化」,讓相關部門趕快把詳細的子法規定出來,這樣就可以讓指揮中心「方便做事」。

    3.如果疫情已經相當緊急,是否有頒布緊急命令之需要?

    但是,相關部門訂定子法也需要時間,不是一天兩天就可以完成的,且現在疫情變幻莫測,法律明確性的手段可能緩不濟急。因此也有些朋友提出另一個方法:「由總統頒布緊急命令」。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緊急命令可以讓總統和行政院,暫時取得立法權,接著因應緊急的狀況,放寬相關法律的限制,使法律可以更容易應變。頒布緊急命令的好處是,不僅能讓法令能快速地實施,也是經由具民意基礎的立法院所追認過的措施。



    但過去頒布緊急命令的次數相當少,最近一次是1999年921大地震,李登輝總統頒布了緊急命令,放寬許多相關法律。但就連17年前造成台灣大流行的SARS,都沒有讓總統頒布緊急命令,可以說必須是非常非常不得已的狀況,才有頒布的必要。



    而且當一個國家頒布了緊急命令,可能也會讓投資者產生預期心理,對台灣的金融市場產生不信任感,進而影響經濟甚鉅,也是一個潛在的問題。



    在這個疫情的緊急狀況下,相當考驗當權者的智慧。希望在面對這個未知的病毒,政府可以冷靜地做出最符合社會大眾利益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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