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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毛律師專欄|街口解僱愛評網員工爭議 法律上誰站得住腳?

    2019-04-12 08:58 / 作者 巴毛律師

    4月8日,台北市議員邱威傑(呱吉)、立委余宛如與愛評網員工召開記者會,控訴街口支付負責人胡亦嘉在收購愛評網後,惡意違法解僱原愛評網的16名員工。


    市議員邱威傑、立委余宛如與愛評網員工共同召開記者會,控訴街口支付非法解僱。(圖片來源/呱吉粉絲專頁)

    愛評網是客誠科技所經營的網路平台,今年3月21日,客誠被街口支付的老闆胡亦嘉收購,但在4月1日傳出,原本屬於愛評網的16名員工全數遭到違法解僱。就記者會的內容,員工主要控訴幾項胡亦嘉違法解僱的事實。



    員工指控胡亦嘉的第一點,為其無視高階主管及外勤業務無須打卡之規定,認定愛評網8名員工打卡紀錄不全,無故曠職,以勞基法第12條連續曠職三日這個理由解雇員工。



    但根據勞基法規定,記錄勞工出缺勤是老闆的責任,不是勞工的責任,且有沒有打卡跟有沒有確實上班,其實是兩回事,是否曠職應該依照實際之出勤狀況,不能單純因為沒有打卡紀錄,即認定有曠職之事實。

    愛評網員工聲明稿。

    員工控訴的第二點,則是胡亦嘉在4月1號以曠職為由解僱8個員工的同時,便要求剩下的員工負責遭解僱員工之工作,例如要求工程師銷售業務簽約等與其原本工作無直接相關職務,且要求剩餘員工必須在4月14日之前,完成被開除的同仁留下的工作項目,否則將予以免職。



    但這些工作都超出員工之職務及能力範圍,員工因而不願(也無力)配合,胡亦嘉便於同日晚間再發email,以「不履行勞務」為由解僱剩下員工,並言明不會支付資遣費及三月份薪資。



    原則上,勞工提供勞動服務的內容,應該一開始便於勞動契約中載明,資方不能片面更改勞動契約的內容,如資方要求勞方完成職務以外之事項,勞工並無履行義務。即使勞工確實有勞基法第11條之不能勝任其工作之情形,雇主也應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之各種方式,如口頭勸告、合法調動職務等方式,改善勞工不能勝任之情形,不得逕予解僱,否則即不符合勞基法所要求解僱之「最後手段性」,且即使依勞基法第11條解雇員工,依舊要事前預告以及給付資遣費。



    就愛評網員工的說法,街口支付執行人於交辦新工作事項同日內即解僱員工,顯然不符合最後手段性的要求,胡亦嘉聲稱其「不會給付資遣費」、「不會給三月份薪水」,更是明目張膽的違反法律規定。



    另外在記者會當天(4/8),愛評網員工亦指控胡亦嘉不准員工請事假,勞動基準法則規定,如果員工有正當理由,雇主就應該予以准假,胡亦嘉規定員工不得請事假,也顯然違法。



    依遭解僱員工說法,胡亦嘉解僱愛評網之員工一事,的確是違反勞基法諸多規定;且胡亦嘉於收購客誠科技並完成交割後,才抱怨客誠有高階主管薪水過高,客誠帳面現金不足以負擔稅金等問題,顯示胡亦嘉在收購客誠科技之前,根本沒有做好功課,完成投資評估,此種風險應該是胡亦嘉及街口支付本身應該要承擔,何以又用客誠財務狀況不好為由,而拒絕支付員工資遣費,將損失轉嫁到員工身上,顯然不合理。



    本事件中遭到違法解僱之員工,已向勞工局聲請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建議可以走訴訟程序要求給付資遣費,或是確認雇傭關係存在要求復職,並請求遭解僱日至復職日之薪資。


    巴毛律師|太報專欄作家



    執業律師,本名陳宇安,曾出版《防小人法律應對術》,藉由粉絲團「巴毛律師混酥團」向大眾宣導法律概念,並透過影片、講座積極推廣「法律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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