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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組隊當詐團軍師麻煩大了! 在押3人提抗告慘遭高院打臉

    2024-02-15 20:54 / 作者 侯柏青
    疑與詐團勾結遭羈押的3名律師,左起李明潔、鄭鴻威、楊雅涵。資料照。呂志明攝。
    台北地檢署偵辦一起詐欺案件時,從詐團成員的手機發現檢警偵查筆錄,進而查出有律師涉嫌在背後洩密並下指導棋,猶如詐團風控長。檢調針對6名律師發動搜索約談,2/3向法院聲押鄭鴻威、楊雅涵及李明潔等3人獲准;3人不甘淪為階下囚提起抗告,高院合議庭今天認定他們犯罪嫌疑重大,正式駁回抗告,他們確定遭收押2個月。

    北檢偵辦詐欺集團車手案件時,發現有律師涉嫌洩漏偵訊內容,抽絲剝繭後懷疑,律師鄭鴻威收到詐欺集團委任後,疑將案件分派給其他合作律師,律師團們涉嫌指導車手如何面對檢警追查,再用加密效果較佳的通訊軟體Telegram回報給集團首腦,協助詐團成員築出一道防火牆。

    北檢2/1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發動搜索約談,經檢察官漏夜訊問後,認為律師鄭鴻威、楊雅涵、李明潔等3人與集團成員共謀,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刑法》加重詐欺、洩密等罪,且有串滅證之虞,2/3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檢方另諭知律師林聰豪、張作詮分別交保45萬元、30萬元,另1名朱姓律師,則仍有事證待釐清,先行請回。

    遭羈押的3律師不服羈押裁定,向高院提出抗告。

    高院合議庭指出,鄭鴻威等3人涉犯《刑法》第132條第3項的洩密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的參與犯罪組織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事由,若只讓他們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手段,不足以確保後續偵查程序的順利進行,因此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的必要性。高院據此認為,北院裁定並無違誤或不當,今天駁回3人抗告,他們確定遭羈押禁見。

    鄭鴻威並非首次遭點名。去年9月,彰化地方法院在審理一件投資詐騙案時,判決書就破天荒點名在偵查中涉嫌與詐團配合的3名律師,其中1名就是鄭鴻威,判決書寫道:「當集團發現被告兩人無法即時回應訊息,察覺不對勁後,隨即有非屬被告本人或其家屬委任之律師出面自稱受任,『陪同』被告應訊、擔任偵查中之辯護人。顯見該集團組織及分工相當細膩,是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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