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蕩犬攻擊事件時有耳聞。資料照
最近嘉義發生流浪犬多次追車咬人,長期餵食浪浪的民眾遭罰。動保團體今天提出拒絕責任轉嫁的訴求,野保團體則認為餵食者應視為實質飼主。農業部表示,將強化全國執法一致性。
嘉義縣近日發生一起因民眾長期餵食流浪犬,形成犬群聚集,近1年來已多次發生追車、咬人及行人跌倒事故,地方主管機關查察後,認定餵食者具持續管理行為,依法視為飼主,並裁罰新台幣8萬6000元。
台灣動物共生聯盟今天下午號召各地動保志工,到農業部遞交陳情書,認為問題核心不在於是否規範餵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流浪動物治理責任的界線模糊不清,導致地方政府在實務裁罰中,將志工基於醫療、絕育後的「管理性餵食」,直接推定為「實際管領人」,形成「參與越多、風險越高」的荒謬制度。
該聯盟說,若因志工具備責任感、長期投入管理,就被反向推定為飼主,等同於政府將原本應負擔的源頭治理責任,全數轉嫁給手無寸鐵的個人。
野生動物而走行動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及台灣安全駕駛監督聯盟,今天也共同發布新聞稿表示,餵食遊蕩犬,造成遊蕩犬聚集,踩踏的不只是善意與否或愛心與否的界線,而是多條無法忽視的公共安全、生態、防疫、道路交通安全等紅線。
野保團體主張,餵食者應視為實質飼主,若造成公共風險或生態衝擊,必須負起責任,否則就會出現一個極度不公平的現象,一部分人持續餵養、擴大遊蕩動物族群,但風險與後果卻由整個社會承擔。
對此,農業部發布新聞稿表示,理解並尊重社會各界對動物保護議題的關注與多元意見。
農業部說,依現行動物保護法規定,飼主以是否具備實際管領關係為判斷,並非單一餵食行為即予認定。另在司法實務見解,如具有長期餵養,並讓犬隻出入特定私領域(如自有農田、公司或工廠內部空地等),或提供固定棲息空間,對犬隻行動已具控制力,會認定為飼主,並負相應管理責任。
針對嘉義餵食流浪犬遭罰,農業部說,由地方政府依權責調查裁定;如民眾對裁罰結果有疑義,應依循行政救濟程序,提出訴願保障自身權益。
農業部表示,會持續透過教育訓練,強化縣市執法人員對飼主認定原則的理解,使全國執法具一致性。
農業部指出,動保法修正草案已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至於是否將「定時定點餵食之人」納入飼主定義,先前在立法院審議時有諸多不同見解,尚待立法院進一步討論。
農業部說,動保法修法,將優先推動具高度社會共識的條文,包括「強化飼主責任」,如加強棄養管理與提高罰則,飼主有為犬貓絕育之義務;另提高重大動物虐待案件刑度、提高非法經營特定寵物業罰鍰,同時賦予動物保護檢查員更多執法權限,得入私領域緊急救援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