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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鬆綁!禁止醫師登醫療廣告違反《憲法》言論自由 憲法法庭:立即失效

    2023-11-03 17:06 / 作者 侯柏青
    禁止醫師刊登醫療廣告違憲,司法院書記廳長楊皓清(左)和司法院發言人陳婷玉(右)舉行記者會說明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侯柏青攝
    一名黃姓醫師多年前在個人臉書描述診所的優勢療法,被認定屬醫療廣告,由於《醫療法》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衛生單位據此裁罰他5萬元。黃打行政訴訟抗罰,前大法官吳陳鐶愛女、時任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認為可能違憲,向憲法法庭聲請解釋。憲法法庭認為,該條文牴觸《憲法》言論保障自由,今天宣告部分違憲,立即失效。

    知名醫師黃仲立為OO醫美診所負責人,他分別在2015年10月5日及8日,於臉書粉專「台灣OO黃仲立醫師∕院長」刊登文章,內容寫到「PRP的治療後,法令紋,魚尾紋及其他臉部細紋都有顯著的淡化。95%客人覺得療程是有效的…在我們OO(診所名),使用PRP修復皮膚老化及凹陷,早已是家常便飯…」

    但根據《醫療法》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衛生單位認為,黃醫師用醫師個人身分替診所宣傳已然違規,據此開罰5萬元。黃訴願被駁回,2016年9月提起行政訴訟,台北地院受理後也認為有違憲疑義,裁定停止訴訟,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曾為此函詢衛生福利部及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意見。

    衛福部主張不違憲,衛福部表示,該規定的立法目的攸關民眾生命、身體及健康等公益性質,且醫療廣告與一般商業廣告不一樣,對醫生的限制和管理符合比例原則。

    不過,醫師公會全聯會的見解則不然。全聯會認為,限制「不屬於醫療的其他機構」不能做醫療廣告非常合理,但醫師部分不是如此,實際上,沒有人比醫師更能提供病患正確之醫療資訊,而且現今的媒體傳播管道相當多元,以醫師名義進行醫療廣告,具有需求性及必要性。《醫療法》這項規定,只允許醫療機構可以登廣告,卻限制醫生「個人」不能登廣告,反而會損害民眾獲取正確醫療資訊的權益,手段缺乏正當性。

    憲法法庭認為,就醫師的職業特性而言,醫師執行的是攸關國民健康的醫療業務,有利他性及公益性,如果是招攬患者而做廣告,有可能被認定涉及醫師專業形象及民眾信賴。不過,就醫療廣告而言,醫師基於招徠患者目的而提供醫師姓名、診所地址等一般醫療資訊,對患者而言,幾乎有利無害。由醫師本於其專業提供民眾正確就醫訊息,對於民眾的醫療選擇,也非常重要。

    憲法法庭認為,禁止醫師做醫療廣告,和這項規定想要維護國民健康,雙方的目的之間「欠缺實質關聯性」,因為,醫療行為是相當複雜且專業的業務,由醫師提供適當訊息,有助於病患就醫選擇,可以落實病患自主權,禁止醫師登廣告,不一定有助於維護國民健康。

    此外,我國從1943年制定施行《醫師法》,到1986年制定施行《醫療法》為止,《醫師法》其實都准許醫師登醫療廣告,期間歷時長達40多年,而衛生福利機關至今也沒有提出實證資料,足以推論為什麼不能允許醫師登醫療廣告。

    至於立法者認為,醫師原則上應在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執業,這個想法,被當成禁止醫師進行醫療廣告的一個理由。

    憲法法庭反駁說,醫師執行醫療業務,在一定條件下,仍然可以在醫療機構以外執行業務,不是單單只能在同一個醫療機構執業。而且,醫師能不能自主性進行醫療廣告,和醫療機構能不能進行醫療廣告,根本是不同的兩件事,醫師本於醫師資格獨立進行醫療行為,針對他的醫療業務進行廣告,不是醫療機構所能取代的。

    據此,憲法法庭認為,《醫療法》84條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不符合《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於此範圍內,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效。

    換言之,醫療機構及醫師都可以進行醫療廣告(法律規定不及於其他醫事人員或一般人民等)。不過,醫師目前所能做的醫療廣告,在相關法令修正前,仍應依現行法相關規定,與醫療機構「同受管制」。

    至於醫師全聯會認為,現行規範裡沒有關於醫師做醫療廣告的規定,是制度疏漏及立法瑕疵,應督促立法機關補正。針對這部分,憲法法庭認為,《醫療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規範醫療機構,是否有必要在《醫師法》中修法明定,必須尊重主管機關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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