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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度申請升等未過…副教授提告國賠!台大二審逆轉獲免賠

    2026-01-28 18:02 / 作者 陳怡穎
    國立台灣大學。資料照
    國立臺灣大學一名林姓副教授,因3度申請升等教授未獲通過,主張校方教師評審委員會怠於執行職務,侵害其工作權,提起國賠訴訟。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台大應賠償新台幣10萬元精神撫慰金,但高等法院二審今(1/28)日認定林女請求無理由,改判台大免賠,且不得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林女自2017年2月起,在台大任職共同教育中心「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專任副教授。她於2021年3月首次提出升等教授申請,經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決議不通過,林女不服提出訴願,教育部函請台大撤銷原處分,並要求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處分。

    台大於2022年7月再度召開學程教評會審議,結果仍未通過升等申請,林女再次提起訴願,但教育部第二次訴願決定不受理。直到2023年6月,學程教評會通過林女升等案,惟同年7月,共同教育中心教評會仍決議不通過,林女第三度提出訴願,教育部仍作出不受理決定。

    林女隨後另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教評會決議在教學、研究與服務項目上,欠缺明確評量依據與基準,命台大應依判決意旨重為決議。林女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主張學程教評會與共教中心教評會怠於執行職務,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其升等未果,侵害其工作權。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台大應負部分國賠責任,判賠10萬元;台大不服提起上訴。高院二審審理後指出,林女與台大於2017年間成立副教授聘約關係,聘約已明定,若日後申請以教授資格聘任,須經學程教評會及共教中心教評會依校內規定進行資格審查,審查通過後,始得調整聘約內容。

    高院認為,上述升等資格審查,屬雙方依聘約所為之合意行為,並非公權力行使;學程教評會與共教中心教評會,對升等案本即具有是否通過的裁量權。即便教評會曾三度審查未通過,也難認台大公務員有怠於執行職務的情形。

    判決並指出,行政法院判決僅命校方就升等案重為決議,並未認定教評會應作成讓林女升等的結論,因此在升等案未經審核通過的情況下,自難認林女的升等權利或工作權遭侵害。

    合議庭認定,林女以教評會怠於執行職務為由,請求台大負國家賠償責任,並無理由,改判台大免賠,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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