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0日電)一名5月大的男嬰因卡進床與床護欄間縫隙而窒息死亡,護欄廠商潘姓負責人一審遭判刑6月,二審改判1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得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基隆市一對陳姓夫妻網購由潘姓負責人生產的嬰兒安全床護欄,並放置在住處房間,防止雙胞胎兒女摔落。
民國104年5月17日晚間6時30分,陳姓夫妻將當時僅5個月大的雙胞胎放到床上睡覺後即離開處理家務,每小時進房查看約3、4次,但未見異常。
詎料男嬰翻身後卡在床與床護欄間的縫隙,陳男晚間8時許聽聞女兒哭聲進房查看,卻見兒子卡在床護欄與床墊的縫隙,緊急送醫急救後,兒子仍因外因性胸部壓迫致窒息、呼吸性休克而宣告不治。
一審基隆地方法院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潘姓負責人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改判刑1年;案經潘姓負責人上訴,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潘姓負責人生產嬰兒安全床護欄、嬰兒床及嬰兒車等用品,疏於注意導致床護欄安裝定位後,單側床護欄與床墊間於使用時經嬰幼兒碰撞所可能產生的縫隙並不符合可合理期待的安全間距。
更一審指出,2歲或18個月以下嬰幼兒使用床護欄,無法自行上下床,可能發生受困在縫隙無法自行脫困,致壓迫胸部而窒息;潘姓負責人卻在床護欄外包裝標示「0-6YEARS」,使一般消費者誤認0歲起嬰兒即可使用床護欄,也未註明不得使嬰幼兒在無成人監督情況下單獨使用等警語。
更一審認為,潘姓負責人使陳姓夫妻誤信床護欄可用於年僅5個月的嬰兒,觸犯過失致死罪,案發後僅願個人賠償新台幣50萬元,也未主動與被害人洽談和解,犯後態度不佳,一審僅判刑6月顯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改判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