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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CC公布樞紐設施草案 電信業者不得控制樞紐以阻礙市場競爭

    2023-10-04 16:14 / 作者 戴嘉芬
    NCC今審議通過樞紐設施草案,各界可於預告期60日內提供意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今(10/4)審議通過「公告樞紐設施草案預告」案,依法治作業程序辦理預告60日;另針對113年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主要資費項目、電信資費價格調整係數(X值)與實施年度期間的公眾諮詢作業(諮詢期間14日),徵詢各界意見。

    NCC 此次公告樞紐設施草案預告項目如下:
    一、橋樑、隧道、用戶大樓引進管、電信室。
    二、建築物屋內垂直水平電信管線。
    三、自市內交換機房總配線架(MDF)至用戶終端設備(CPE)間之銅絞線市內用戶迴路,但不包含用戶所有之建築物屋內垂直水平電纜線。

    NCC 籲請各界於草案預告60日期間提供意見,此草案已公布於 NCC 網站。

    NCC 表示,以上樞紐設施項目係依《電信管理法》第28條第7項之規定審酌。固網業者在建置網路時,可能會使用到這些樞紐設施,但若控制或擁有樞紐設施的業者拒絕提供,就會造成阻礙電信市場競爭的問題,因此特別進行公告,

    此外,NCC 公告從113年4月1日開始實施固定通信網路語音零售服務市場、固定通信網路寬頻零售服務市場及固定通信網路批發服務市場之主要資費項目、價格調整係數(X值)及實施年度期間(3至4年)監理架構等。此案在NCC網站對外公開徵詢意見期間為14日。

    NCC 表示,自89年10月迄今,已依《電信法》(舊法)規定公告6次前揭露電信資費價格調整係數,並基於新舊法規平順轉軌之政策方向,於112年6月2日依《電信管理法》(新法)公告上述市場的主要資費項目,價格調整係數(批發價7.48%,零售價2.15%)適用期間為112年6月2日至113年3月31日止。

    NCC 說明,此次依《電信管理法》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公告上述市場之主要資費項目、價格調整係數及實施年度期間,係供 NCC 判斷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是否有《電信管理法》第33條第1項所稱「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價格擠壓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情事」項目之一,並供前揭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作為自律參考。這5個市場的主要資費,依電管法第33條規定,必須3至4年審視一次。

    NCC 表示,此次採取公開開放的方式,在議題中加註目前 X值數字和主要資費項目,籲請產官學界提供意見。14日徵詢期後,NCC 將召開工作小組,研擬明確的 X值數字,並依法辦理預告。接下來會找電信業者、協會進行交流,也請他們提供意見。

    有媒體問到,去年 CPI 消費者物價指數是14年來最高,當時 CPI 超過 X值,X值有必要進行調整。對此,NCC副主委兼發言人翁柏宗表示,今年 CPI 指數減 X值呈現正值,考量到寬頻上網是民眾生活必備,因此不做調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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