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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揪5大加班違法態樣 強制換補休、未滿1小時無加班費上榜

    2023-08-25 15:36 / 作者 徐筱嵐
    勞動部條平司司長黃維琛指出,5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提醒雇主加班應要給加班費,平日加班跟休息日加班也有差異。資料照
    許多民眾對於加班費計算及是否給加班費等感到疑惑,勞動部今(8/25)針對5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進行說明,包括公司是否可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雇主規定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雇主計算加班費時以1.33或1.66計給、雇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而今年度延長工時卻沒給加班費,單次處罰金額最多的廠家是英業達,開罰金額80萬元。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今日在例行業務說明會表示,雇主讓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就應依法給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俗稱加班費,針對5大常見加班違反樣態進行說明。

    黃維琛說,一是民眾經常詢問的「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嗎?」勞工在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原則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若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要經過雇主同意,可依同法第32條之1規定實施補休,但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二是民眾發現「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黃維琛提醒,工資不以底薪為限,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與,均屬「工資」的範疇;勞雇雙方所約定符合工資定義各正常工作時間內的給付,例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在計算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都應該列入計算,若是跟工作無關則會認定為非工資。

    三是民眾反映「雇主規定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黃維琛說明,雇主給付勞工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至工作未滿1小時的時間,仍可換算為小時後,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發給加班費,如銀行業因為抓帳的關係,出現超時上班的情況,如多出45分鐘,但內規要求不到1小時不能算加班費,就是違法,可換算為45/60小時給予加班費。

    四是「雇主計算加班費時以1.33或1.66計給」,黃維琛強調,有關加班費的乘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須視延長工作時間的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以上,很多單位會直接設定1.33或1.66計算,由於都是循環數字,最安全的算法是「計算加班費時以1.34或1.67計給」,逕自將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的部分捨去計算,一定會少算,也會違反法令所定的基準

    五是「雇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黃維琛強調,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而例假及休息日的日期由勞雇雙方約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其加班費應依休假日加班費標準來按日或按時計酬,工作在2小時以內,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在加1又1/3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再另給1又2/3以上

    黃維琛提醒,雇主若違反前述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如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鍰。

    黃維琛指出,去年違反加班費給付態樣的裁罰案件有1883件,總金額達6200萬元,單次裁罰最高金額為70萬元,為知名賣場家樂福,主要是沒給加班費又沒給足加班費;至於今年截至目前為止,知名代工大廠英業達,則因延長工時未給加班費、或要求達一定時數才給付,單次裁罰最高金額80萬元。

    勞動部條平司補充,為了方便民眾及事業單位試算加班費金額,已設有「加班費試算系統」,可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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