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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地放領讓光電業虎視眈眈摧毀農地?財政部說話了

    2025-12-17 18:23 / 作者 吳馥馨
    財政部否認公地放領讓光電業虎視眈眈摧毀農地。李政龍攝
    CTWANT報導指出,睽違17年重啟的財政部公地放領政策,卻成為光電業加速毀農的巧門。財政部國產署今(17)日表示,重啟公地放領是落實長期耕耘農民可依法取得承租農地的所有權,絕無助長摧毀農地。

    媒體報導指出,有光電業者誇海口可搞定國產署,成為加速毀農及公地放領歪解國有地開發咒。

    對此,國產署表示,依行政院今年11月27日第3980次會議決定,為落實憲法扶植自耕農政策,在依法行政、信賴保護與國土保育3原則下,重啟「國有平地耕地及邊際養殖用地」之公地放領。放領土地必須是在1976年9月24日以前已承租迄今,並符合「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國產署表示,依「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規定,國有耕地放領對象須為1976年9月24日以前已承租該國有耕地,至今仍繼續承租使用之農民、或承租人因年邁體衰,而由其同戶籍原共同使用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家屬現耕、使用而依法換約承租使用的農民、或由其繼承人繼承承租使用的農民。

    放領面積以申請承領人原租約面積為準;承領的農民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5年內,除因政府公共需要辦理徵收等情形外,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使用。國產署表示,放領土地的承領人資格、條件及後續土地使用管制,須符合上述規定。

    此外,內政部2025年12月14日表示,目前國土計畫法、農業發展條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對於農地農用及其變更使用程序,也都訂有嚴謹的管制規定,必須符合規定者才能申請變更使用,以確保農業永續發展。

    國產署表示,各分署依國有財產法等規定出(放)租國有非公用耕地,承租人依租約約定應自任耕作使用,若出租機關接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報、民眾檢舉承租人違法使用未自任耕作等情事,經出租機關查明屬實,將依相關規定及租約約定處理。

    另外,為強化租約管理,出租機關已建立國有出(放)租耕地等農業用地租約管理及查核作業,每年除透過抽查及委外巡管外,並運用科技監測工具輔助租約管理。

    光電業者向國產署申請提供開發國有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若涉及已出租的國有土地,國產署各分署均以雙掛號函詢承租人是否支持光電開發案,並將調查結果及相關資訊提供經濟部能源署評估,若承租人未明確表達支持,或經濟部能源署評估不宜設置,該筆土地不同意提供申請開發。

    另外,配合行政院500坪以上國有土地不出售政策,光電業者無法以讓售方式取得大面積國有土地,絕無報導所稱承租人放棄承領資格,光電廠商得以毗鄰地主身分購入放領農地等情事。

    國產署表示,本次重啟公地放領,目的是落實憲法「扶植自耕農」政策,讓長期耕耘的農民可以依法取得承租農地的所有權。公地放領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國產署依政策及相關規定就國有非公用土地予以配合辦理,並將遵照內政部制定的規範與配套措施,確保放領的農地能繼續維持農用,兼顧農業的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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