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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度報導】新性平三法3/8上路 因這「3個問題」仍無法接住所有被害人

    2024-03-07 08:00 / 作者 洪敏隆
    去年5月台灣的#MeToo風暴,促使性平三法修法。資料照,陳品佑攝
    去年(2023)5月,台灣爆發#MeToo運動風潮,凸顯台灣性騷擾防治機制尤其是工作場所的諸多缺失,導致許多受害人無法及時獲得救濟及保護,也促使政府火速在同年7月底三讀通過性平三法修正案,並在今年3月8日婦女節正式施行,但是,台灣真的就此能建立有效、友善、可信賴的性騷防治制度?


    「部門負責排班人員聽聞有工作場所性騷擾,是否即屬『僱主』知悉狀態?若僅屬部門間八卦傳聞轉述,是否亦達『知悉』程度?」、「時間點發生在中午休息時間,同仁間在外用餐發生的性騷擾算不算『工作場所』?」一名在員工數約80人的企業擔任人資主管的葉小姐很焦慮,頻向法律事務所及婦女團體諮詢,因為3月8日大幅修正且罰則加重的《性別平等工作法》就要上路,對企業僱主責任與義務要再三確認及檢視。

    《性工法》修法一大重點:強化僱主防治職場性騷擾責任

    去年5月爆發#MeToo浪潮,現代婦女基金會同年6至12月性騷擾防治講座的企業邀約量,較1至5月增加2.92倍,可以看出僱主的焦慮。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秘書吳姿瑩說,企業除欲了解基本法律權益義務,也表達希望讓員工、主管皆能明白性騷擾態樣,學習職場互動界線、避免造成性騷擾的風險。更有多家企業表達不清楚該如何因應性騷擾事件、主管及受理人員的職責為何,擔心處理不佳而造成被害人創傷,甚影響職場人際關係、公司營運等。

    去年多起#MeToo案件為僱主不處理、處理不當,或行為人就是僱主的職場性騷擾/性侵害事件,因此去年《性工法》修法的一大重點是,強化僱主防治職場性騷擾責任,並依據僱用人數規模大小有相對應的要求。

    依據勞動部今年1月17日修正公布的《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規定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的企業僱主要建立申訴管道及公開揭示;受僱者30人以上的僱主,還要訂定調查及懲戒規範及教育訓練;受僱者100人以上的僱主,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調查,成員應有外部專業人士;受僱者達500人以上的僱主,若申訴人或被害人有請求,應提供至少2次之心理諮商協助。

    企業規模所應提供的性騷擾防治措施


    面對職場性騷擾 有「三個不能等」

    過去《性工法》的適用僅限勞工在上班時間內以及工作場所內所發生的性騷擾事件,但是修法後,同事間、或有共同業務往來的(客戶、廠商)在下班後持續性性騷擾,僱主仍要處理。過去只有受害者的僱主要啟動調查,現在是「不同公司」間的性騷擾時(廠商或客戶),二間公司的僱主都要負責。

    《性工法》另一個修法重點是新增僱主知悉性騷擾事件時,應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並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但是,被害人基於不想把事情鬧大等個人考量,不願進入處理程序,在準則中也進一步規定,僱主仍必須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台北市性別平等工作會委員郭玲惠在今年2月由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舉辦的「 性騷擾防治新規與解析」研討會就提醒僱主,性騷擾防治,有「三個不能等」,首先是「不能等司法」,亦即不能等被害人提告才處理;再來是「不能等證據」,就算是匿名檢舉也要處理;第三是「不能等申訴人提出申訴」,僱主知悉就要處理。她強調,即便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於調查時和解,也不會免除僱主的防治義務,因為申訴人反悔還是可以提告,僱主都必須謹慎處理。

    職場性騷擾種類及調查認定準則


    除了母法提到的敵意式、交換式、權勢型等性騷擾,勞動部在準則中也明定應審酌可能觸犯職場性騷擾的類型及樣態,除了觸摸、擁抱、親吻等侵犯身體的行為,並將「不適當的凝視」、「嗅聞身體」也納入,也將「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也列為職場性騷擾的樣態。

    雖然婦團認為「不當凝視」的認定不易,建議勞動部要有應用實例參考,但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認為,將其列在樣態之一,「更重要的是一個教育與宣導」。吳姿瑩認為,雖然《跟蹤騷擾防制法》已經上路,但是不同場域讓被害人可以有更多法規運用是正向的,「反覆或持續跟隨或追求」的行為可以進到《刑法》處理,也可以用行政法裁罰,目的是讓僱主提出更積極防治作為,對於被害人來說最重要是不要再受到騷擾影響。

    但是,性平三法修法上路,仍然有三個問題仍未解決,或是衍生更多的爭議,沒有辦法真正接住所有的被害人。

    性平三法上路,配套仍未周延或待釐清的問題


    問題一:性平三法的競合問題

    前勞委會主委、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王如玄指出,過去性平三法施行很大的問題是《性工法》、《性騷擾防治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競合,常讓第一線的警察、僱主、受害者不知道要依哪個法走受理或申訴的途徑,原本民團在去年修法是希望整合三法,可以釐清,很遺憾非但沒有,還產生一些疑點。

    王如玄說,去年性平三法修法,有將部分原本《性騷法》規範劃歸到《性工法》,但是也有一部分從《性工法》移到《性騷法》,劃分有2個標準,只要受僱者是在「公眾出入場所」執行職務時,被「不特定人士」騷擾,修法後是劃歸《性騷法》調查。

    這會產生什麼問題呢?政府櫃台服務人員或捷運站務人員遭到洽公人員或旅客性騷擾,這屬於「不特定人士」騷擾是沒有爭議,但是像是百貨公司櫃姐若是遭到專櫃VIP性騷,王如玄指被害人與行為人已有連結關係,甚至可能是好朋友,是否認定為「不特定人士」?

    王如玄再舉醫療院所為例,負責掛號櫃台人員是面對「不特定人士」沒有爭議,但是醫院在診間若遭到性騷,病人算不算「不特定人士」?若在醫院病房,護理師受到性騷擾,住進來的病人「算特定還是不特定人士」。另一種情況是在高齡社會,照顧服務員會被派到私人家庭提供照顧服務,若遭到性騷擾,算不算是在「公眾出入場所」執行職務?

    王如玄說,依她見解「不特定人士」應該係指「僱主管不到的人」。上述情況都是來自相關企業、單位的焦慮,詢問勞動部與衛福部的見解也並非相同,為避免性平三法適用判斷上的疑義,影響事件後續處理與被害人權益,政府相關單位應定期進行跨部會的實務案例與法律適用討論。

    她呼籲,若有疑義政府部門就應該協商,有必要開個案檢討,讓企業有所依循,清楚訂定指標讓各界有所依循。勞動主管機關亦應提供各縣市被害人諮詢扶助資源與窗口,以利企業與民眾洽詢。

    性平三法適用對象及範圍


    問題二:調查專業人才有到位嗎?

    《性工法》新修規定,性騷擾申訴調查要有外部專業人士,可自勞動部建置的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擇聘,民間團體、勞團及法界都認為若經由公正第三方協助,由公正第三方進行個案管理,可使申訴處理機制更透明,更符合修法目的並得使勞工信賴。

    然而,勞動部去年11月底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士培訓及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卻被婦團批評是倉促上路,培訓、審核機制不足,恐對性騷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

    勞動部找《性工法》人才庫的做法,是與全國各地的律師公會合作,在農曆年後找律師參加2天「工作場所性騷擾專業調查人員培訓營」。一名參加台南場的律師透露,課程內容包括新法法規解析、性別平等意識培力與增能、調查策略以及調查報告實際演練等。

    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教育部針對《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多年的人才庫建置,清楚列出分階段訓練,包括初階、進階、高階及精進培訓,且每3年需參加相關培訓以延續資格,但勞動部卻規定5年1次的訓練,前置訓練設計又不足,能否建立足夠專業?

    婦女新知強調,調查人員不但要熟悉調查機制,問話方式、對相關議題的敏感度等也需要培訓。過去案例中,被害者遭質疑「為什麼不反抗?」「男性這麼強壯怎麼可能是受害者?」,若調查人員沒有相關敏感度,很難理解受害者處境,更可能對受害者帶來二度傷害。

    現代婦女基金會呼籲新性平三法上路,政府應積極進場協助企業建置完善制度。洪敏隆攝


    王如玄也認為,職場性騷案中,還有勞資互動關係、受雇勞工的焦慮擔心,不是上兩天課就可以培養出來,需要很多實務案例演練,才能看到受害者處境及職場勞工面臨的弱勢處境,才能處理好案件,這也是教育部培訓分進階的原因,必須不斷精進。

    王如玄強調,找外部專業人士不是只有調查性騷擾案件這件事,更重要是幫企業體檢,例如有員工宿舍發生偷窺,行為人是持鑰匙進入,要檢視為何宿舍沒裝監視器?鑰匙怎麼這麼容易拿到?鑰匙保管是否有問題?「重要是預防,對企業體檢,避免這種事情發生」。

    問題三:受害者支持系統完善嗎?

    現代婦女基金會去年7月承接台北市性騷擾防治服務專線,該年7月31日至12月31日期間,共接獲235通諮詢電話,有33%來電者表述遭所屬公司不當處理性騷擾事件,如告知主管遭性騷擾後,主管試圖勸和、或忽視且無任何因應,甚有影響被害人工作權益之案件,使被害人們原期望能獲得主管協助,卻感到遭公司背叛。

    性騷擾受害者除了事件本身帶來的創傷,更因為缺乏求助系統的友善支持,導致身心再次面臨傷害,在修法後,雖然相關部會都有編列預算,希望提供以受害者為主體的「創傷知情」概念服務,但專業人員等資源並沒有一次到位,多數縣市政府僅提供性騷擾防治業務電話,未有全面提供有效且友善的社工服務。

    在法令上,雖然要求僱主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但也只有明確規定500名受僱者以上的企業,要至少提供2次的心理諮商協助。

    高雄設性騷防治專區,要接住MeToo受害者。高市府社會局提供


    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系教授王珮玲說,相較於原本的《性平法》較為完善、《性騷法》也有建立體系運作,職場的性騷擾防治工作推動是最弱一環,當初修性平三法時,對《性工法》有很高期待,可惜的是「怎樣提供被害人更多支持」的功能並沒有被彰顯。

    王珮玲說,性騷擾受害的當事人願不願意說出口,考量很多東西,在職場環境會遭遇明的、暗的攻擊,包括言語的不友善、工作派任的不友善等,因此被害人願不願意說出口,願意出來求助,需要建立更完善的支持系統。

    吳姿瑩認為,過去社會有個錯誤認知,認為性騷擾不嚴重,可以自己因應,但在婦團長期協助過程,當事人身心狀態很低落,多數原因是職場環境中其他人的不友善,處在敵意環境,是很受壓迫、很孤立面對整個企業。

    婦團認為性騷擾事件與家庭暴力事件有諸多相似之處,第一時間皆需要受到心理支持,應該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範,建立完善的求助資源,提供心理諮商輔導及法律協助、諮商協談等資源,給予受害者更多支持系統,服務到位還有很長努力空間。

    健全的法令與機制,營造性別友善的環境,不只相關未完善的配套應該積極建置,更重要是政府也應積極入場輔導企業,才能確保性騷擾防治得以落實。

    《太報》關心您:若遭到性騷擾或性侵害,請撥打113專線,尋求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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