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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漠視工安數據只求生產釀成災 屏檢起訴明揚董座總座重求5年徒刑

    2024-01-30 12:52 / 作者 呂志明
    屏東明揚國際科技工廠去年9月22日下午近6時發生火警,隨後爆炸,現場火光熊熊。資料照。屏東消防局提供
    去年9月22日傍晚,屏東明揚國際科技公司工廠發生爆炸,造成10死111人輕重傷慘劇,屏東地檢署調查後認為董事長劉安晧及總經理呂英誠及公司高階主管共計6人,漠視工安數據,只求生產,使員工陷於工安危險之工作場所日夜趕工工作,終釀此次災禍,認為6人共同涉犯過失致死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其中劉、呂2人各求處法定最高刑度有期徒刑5年,其餘4人則各被求處4年10月至4年8月不等徒刑。

    明揚國際董事長劉安晧。資料照。截自網路


    除了董事長劉安晧及總經理呂英誠被起訴外,另外被起訴的4名主管包括製造處鄭姓協理、工安課王姓課長、生管課阮姓副課長、生管課倉管組林姓組長。至於明揚公司因涉犯《職業安全衛生法》,檢察官也求處科以法定最高刑度新台幣30萬元罰金,以督促公司經營的社會責任。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相關規定,應防止有機過氧化物等有爆炸性或發火性物質引起危害,對於物料儲存,為防止氣候變化或自然發火發生危害,也應採取與外界隔離及設置適當的溫濕控制儲存設施;且存放危險性原物料場所,其存放數量,不得超過規定的最大安全存量;具爆炸性物質,存放應遠離有引發火源之虞之物。

    屏東縣屏東市明揚國際科技公司爆炸,數十人受傷送醫。資料照。翻攝畫面


    檢察官查出,明揚公司董事長劉安皓等6名公司主管,全都知悉公司存放原物料倉庫並無防止高溫設備,也知悉原物料倉庫存放的生產物料C40-P架橋劑,其安全資料表載明為有機過氧化物,包裝紙箱印有火焰標誌,具有危險性,應置放在室溫30˚C以下通風環境,且存放數量有最高安全存量的限制。

    空拍可見明揚國際科技廠房炸得面目全非。資料照。屏東縣政府提供


    然而6人卻漠視未加注意,為求生產方便,將生產物料C40-P,超過安全管制存量,置放在室溫逾30˚C、且通風設備不良的明揚公司一廠原物料倉庫,並與其它易燃原物料物品併放。去年9月22日當日,C40-P存放數量,高達3棧板3000公斤,遠超過存放管制量100公斤達30倍,C40-P架橋劑因存放環境不佳,導致化學反應蓄熱溫度不斷昇高,進而產生強烈爆炸及起火延燒,造成明揚公司員工、消防人員共10人死亡、4人重傷及107人受傷。

    檢察官認為6人共同涉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第284條過失傷害、過失重傷害、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等罪嫌,董事長劉安皓與明揚公司另涉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罪嫌均依法提起公訴。

    明揚國際科技公司22日火警爆炸,連消防車都炸成廢鐵。資料照。消防局提供


    檢察官指出,董事長劉安皓、總經理呂英誠均實際督核參與明揚公司經營,卻漠視工安數據,只求生產,使員工陷於工安危險之工作場所日夜趕工工作,終釀此次災禍,造成6名員工不幸身亡、近百名員工輕重傷,更有4名消防人員在救災時殉職犧牲、14名消防人員輕重傷,這次不幸災害共計導致10人死亡、100餘人輕重傷,同時波及產業園區周邊多家公司受損,引起社會災難氛圍,人心惶惶,大火黑煙衝天連燒數日,災情慘重,然而2人事後竟飾辭狡辯,企圖卸責,未見悔意,均分別求處法定最高刑度有期徒刑5年,以資懲儆。

    鄭姓製造部協理,負責監督倉儲安全,容任危險原物料物品儲放在高溫且通風不良之環境,對於存放之危險物品早已逾管制之數量,屢為巡視倉儲,卻不聞不問,犯後矯飾卸責。王姓工安課課長,身負廠區安全之大任,平日未盡其責,漠視廠區安全粉飾太平,對於危險物品管制,漫不經心而致生重大傷亡災害,犯後未見悔意,2人各求處4年10月徒刑。

    生管課阮姓副課長.職司倉儲安全監督,理應對置放危險物品克盡安全監督之責,卻對工安管理師警示危險之原物料存放超量,從未警覺,終成貽害,犯後亦迴避監督之責。生管課倉管組林姓組長,直接掌管倉儲業務,既擔任組長,身負倉儲環境安全之責,卻任由大量危險物品儲放不良場所,未有積極作為,事後否認犯行,2人各求處4年8月徒刑。

    另外,就爆炸火警事故是否有公務人員涉及《刑法》第130條廢弛職務罪嫌部分,經屏東地檢署分他案詳加調查後,並未發現相關公務人員涉有犯罪實據,將全案予以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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