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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台商短報境外投資收益 連補帶罰5000萬元

    2024-01-24 17:39 / 作者 吳馥馨
    大陸台商短報境外投資收益,連補帶罰5000萬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獲配境外投資收益,應按照被投資事業給付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已扣繳稅額」的合計數申報,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連補帶罰。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營利事業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第三地公司,在大陸地區投資者,在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的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的投資收益,都被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要依規定課徵所得稅。但已在大陸及第三地繳納的所得稅,可以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但中區國稅局發現,甲公司申報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境外投資收益15億4,746萬元,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繳納的所得稅可扣抵稅額1億6,860萬元。

    若依大陸一般地區股利扣繳稅率10%來計;大陸來源所得繳納的所得稅可扣抵稅額,應該只有約1.5億元(15億4,746萬元×10%);本案則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繳納的所得稅可扣抵稅額逾1.6億元,金額明顯過高。

    經查,這項投資收益是甲公司透過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大陸被投資公司所獲配的股利,依據公司提示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議,以及境外繳納稅額等相關資料,查得該公司獲配投資收益總額為17億1,796萬元。

    但卻誤以「稅後」的實際滙款金額列報,以致短報投資收益1.7億元,經核定補徵稅額3,410萬元,因出具承諾書,且前五年沒有被裁罰紀錄,最終按0.6倍裁處罰鍰約2,000萬元。

    官員也說,該公司也更正並補繳過去年度列報錯誤,由於是自動補報因而免罰。中區國稅局特別以此案例提醒企業,獲配境外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已扣繳稅額的合計數申報所得,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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