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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檔案條例》修法通過 政治性國家機密檔案「至遲40年解密」

    2023-10-19 12:23 / 作者 歐芯萌
    政治性國家機密檔案「至遲40年解密」。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會今(10/19)通過《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國發會於院會後記者會表示,修法3大重點包括:持續並擴大徵集政治檔案、加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強化檔案當事人權益保障。其中,加速開放「國家機密檔案」應用的部分,從永久保密文字改為至遲40年解密。

    國發會說明,「政治檔案條例」自108年7月24日公布施行至今已4年,為落實轉型正義政策,促進政治檔案開放及強化檔案當事人權益保障,並解決與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法律競合,以符應社會各界對於政治檔案徵集及開放議題之關注,因此擬具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國發會表示,本次「政治檔案條例」修法3大重點如下。

    第一,持續並擴大徵集政治檔案。於81年11月6日後產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或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紀錄及文件,政府機關應納入清查及併同報送,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亦應納入通報,國發會得併同審定為政治檔案。

    第二,加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調和本條例與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之法律適用。涉及國家情報來源或管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為國家機密之政治檔案,原件暫不移轉,但應將該機密部分分離後,以複製品併入原卷移轉國發會檔案局開放應用。並增列屬國家機密之政治檔案,除有特殊情形外,至遲屆滿40年解密。另刪除以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之虞限制應用50年;增列不得依國家情報工作法限制檔案開放應用。

    第三,強化檔案當事人權益保障。增列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申請私人文書返還。條文增列檔案中如涉及高度個人隱私,應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得行使檔案優先近用權、加註意見附卷權及檔案是否同意他人應用權。並明定非檔案當事人申請應用及政府機關(構)檢調涉及高度個人隱私之檔案,除產生已屆滿70年、檔案當事人死亡或經檔案當事人同意外,應分離該隱私部分後提供應用。

    針對本次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發會表示,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期盼社會各界支持,儘速完成修法,以周延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實踐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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