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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檢偵辦陳宗彥貪汙案挨轟放水!高檢署密查4個半月認「無違失」

    2023-06-30 18:54 / 作者 侯柏青
    前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因捲入性招待疑雲請辭,高檢署查明檢方偵辦過程並未放水。資料照。廖瑞祥攝
    民眾黨立委陳琬惠今年2月中旬舉發,台南地檢署當年追查前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涉性招待案放水,台北市議員徐巧芯也公布監聽譯文指控檢方包庇。高檢署會同台南高分檢歷經4個半月行政調查,前後訪談21名檢察界人士後,今天認定南檢偵辦過程符合規定,沒有包庇、放水問題,以「查無違失」結案。

    高檢署表示,是否有公務員涉貪,以及是否有人洩漏偵查資料部分,目前仍由台南地檢署持續偵辦中。

    高檢署行政調查結論如下
    一、 檢察官移交102年他字第1135號「阿狗」瀆職、103年度他字第1852號被告陳宗彥等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案件,查無違失。
    二、檢察官偵結起訴102年度偵字第17664號妨害風化案件,並就被告陳宗彥等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另立案103年度他字第1852號偵查之過程,查無違失。
    三、檢察官偵辦103年度他字第1852號被告陳宗彥等是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及結案過程符合規定,查無包庇或放水。
    四、臺南地檢署係依法將已歸檔之案卷提供與臺南高分院。
    五、相關偵查案件及通訊監察案件卷宗提供法院後,無法排除參與「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自訴案」之雙方當事人及其委任之代理人、辯護人或其他曾經接觸相關偵查資料者有洩漏上述偵查資料之可能性。


    高檢署解釋,當年承辦檢察官林仲斌從台南地檢署黑金組調到國土組,因考量個案進度、案情等因素後,將「102年度他字第1135號貪瀆案件」帶走續辦,符合檢方分案規定;林當年升任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後,將「圓股」未結案移交給前檢察官張婉寧續辦,是遵照檢察官會議決議,符合檢方規定。

    此外,林仲斌偵結起訴「豆哥」妨害風化案後,認為全案仍有另案發展可能性,上簽給時任檢察長費玲玲分案追查陳宗彥是否涉貪。高檢署認為,這部分屬於檢察官辦案的核心判斷空間,無法推論有違失。至於林仲斌在合法監聽貪汙案過程中,附隨取得妨害風化案的譯文和通訊對話,檢察官將這些證據作為起訴妨害風化的證據並記載在起訴書裡、移交給法院,也符合辦案規定。

    高檢署調閱貪汙案簽結卷證並訪談前後承辦檢察官、2名檢察事務官及6名職務監督主管後,查出前檢察官張婉寧在偵辦期間,依偵查所得事證及當時相關法令見解,認定台南市政府核准業者申請使用執照變更屬於工務局職掌,不屬於陳宗彥的職務上行為,且考量變更使用執照過程未涉不法,未達發動傳喚或訊問被告門檻,認為沒有傳喚或訊問陳宗彥的必要,檢察官經綜合考量後簽結,經逐層審核,且由時任檢察長張文政核准結案,

    高檢署認定,這是檢方依法偵辦的核心判斷事項,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全案偵辦期間未查出有外力介入或包庇,因此不認為檢方未函請台南市政府追究行政責任部分有違失。

    至於全案資料為何外洩?高檢署意外發現,台南地檢署當時將簽結案件歸檔,之後因台南高分院審理前檢察官吳岳輝自訴案時,曾向檢方調閱卷宗。檢方追查卷宗提供給法院後的使用情形,比對高檢署根據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案件簽呈和通訊監察譯文等資料後,發現來源極可能是「105年度上更(一)字第18號自訴案」,由於該案的自訴代理人、被告及辯護人等曾閱卷、影印或取得電子卷證,檢方無法排除外洩管道為該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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