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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污法》修法立院三讀通過 造成污染最高罰緩1億、判刑5年

    2023-05-12 13:31 / 作者 歐芯萌
    海洋垃圾污染海洋嚴重。資料照片
    立法院會今(5/12)三讀通過《海洋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未來若造成可能海洋污染的行為、未經許可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者,可處最高1億元以下罰鍰、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發布「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可向其許可從事海洋棄置業者,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作為防治海污經費來源之一。

    三讀條文明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排放廢(污)水於與海域相鄰接區域,或其向外1公里海域,包含地質公園、自然保護區、國家級重要濕地、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水產動植物保育區等。若未經許可排放廢(污)水於與海域相鄰接或其向外1公里海域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指出,未經許可從事油輸送、海域工程、海洋棄置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行為者,罰鍰原為30萬元至150萬間,大幅上修為100萬元至1億元;未依規定協助處理緊急污染事件者的罰鍰從10萬元至5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到5千萬元。

    違反有關海洋棄置程序或許可規定,以及在非指定區域實施海洋棄置,依據三讀條文,罰鍰從150萬元至300萬元,上修為上限3千萬元;未來船舶隨意棄置廢(污)水、廢棄物、油等物質、物品於海洋,也將視情況開罰3萬元至3千萬元。

    另三讀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發布「國家海洋污染防治白皮書」,且須依國內外情勢發展,定期檢討修正。倘若管轄範圍內發生海洋污染的緊急事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可徵收「海洋污染防治費」的對象,三讀條文明定,包含已許可從事海洋棄置者、在我國潮間帶、內水、領海範圍內接收、運輸原油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物質的進口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從事海域工程或利用海洋設施者等。

    海洋污染防治費將作為「海洋污染防治基金」的來源,基金則專供全國海洋污染防治與應變措施、清除、處理、補償及其他有關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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