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員黃紹庭。施書瑜攝(資料照)
記者周志豪/台北報導
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黃紹庭詐領助理費案,遭以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並須向公庫支付200萬元定讞。因黃為黨現任中常委,依據《國民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規定,恐將失中常委身分。
黨務人士證實,依據規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定讞,中常委身分(資格)確實將因遭開除或撤銷黨籍而失去。
黨務人士表示,目前已將黃紹庭黨紀處分案提交高雄市黨部考紀會處理,帶高雄市黨部考紀會做出懲處建議後,中央考紀會會再憑參後,最作出最終懲處決定。
《國民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第19條規定,黨員出任公職人員者,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黨員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應自其應受處分行為終了之日,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