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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育兒大利多!考試院擬擴大育嬰津貼到孩子滿7歲 雙親最長可領9個月

    2026-06-11 16:51 / 作者 陳怡穎
    考試院外觀。陳玠婷攝
    為配合政府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打造更友善的生養環境,考試院院會今(6/11)日審議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以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第5條、第28條等3項修正草案,內容涵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轉調規定及考試錄取資格保留等多項措施,盼透過制度調整,協助公務人員兼顧家庭與職場。

    考試院表示,《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則將函請行政院同意會銜後,再送請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院長周弘憲在院會中指出,少子女化與人口結構改變是台灣社會面臨的重大挑戰,所有政府機關都必須共同承擔責任。在賴清德總統與行政院公布「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措施後,考試院也積極盤點相關法規,以最快速度提出修正草案,並經充分討論後於院會通過,希望提供親自養育嬰幼兒的公務人員更多權益保障與家庭支持。

    此次修法重點之一為擴大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適用範圍。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現行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才能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規定,將放寬為辦理育嬰(兒)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

    此外,為鼓勵共同分擔育兒責任,草案也增訂撫育同一子女的雙親,如均領滿6個月津貼時,可各再多請領3個月,最長可各領9個月津貼。針對部分公務人員因保險俸(薪)額較低,導致育嬰(兒)留職停薪津貼低於以法定最低工資為投保俸(薪)額計算金額的情形,也明定由制度補足差額,以強化養育子女的經濟支持。

    在《公務人員任用法》方面,修正草案放寬高普初等考試、地方特考、身障特考及原民特考及格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間的轉調規定。現行因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而得申請轉調的條件,修正為養育未滿7歲子女、孫子女,或為親自照護重大傷病之配偶、子女、孫子女、本人或配偶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調任至相關照護對象實際居住地機關,不受原有轉調範圍限制。

    《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則同步放寬錄取資格保留及延後分配訓練規定。未來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事由,將由現行「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放寬為「親自養育未滿7歲子女、孫子女」,並刪除現行「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的限制規定。至於增額錄取人員申請延後分配訓練事由,也同步修正為親自養育未滿7歲子女、孫子女,相關保留及延後分配期限均不得逾3年。

    考試院指出,本次修法除配合「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措施外,也檢討現行公務體系實務運作需求,進一步放寬各機關遴用具任用資格非現職人員的限制條件,刪除升任簡任官等須先完成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的規定,並提高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人員可擔任職務的職等上限,以增加機關用人彈性,並使實際工作表現成為個人升遷的重要依據。

    周弘憲表示,考試院近年已陸續推動多項友善育兒措施,希望由政府帶頭,引領民間共同打造更完善的育兒環境。未來在相關修正法案送交立法院審議後,也將視審議結果及行政院相關勞動保障法規修正情形,即時配套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等法規命令,持續建構更加友善家庭的公務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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