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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院拍板!盜採砂石納刑責 最高處無期徒刑、併科1億罰金

    2026-05-07 12:17 / 作者 李佳穎
    行政院外觀。資料照
    行政院今(5/7)日召開行政院會,通過《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盜採砂石行為首度納入刑責,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罰金。院長卓榮泰也裁示,針對陸域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採以「提高行政罰」及「增訂刑責」雙軌並行,盼強化嚇阻效果。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轉述卓榮泰裁示,對於不肖業者非法盜採土石,嚴重破壞環境,影響公共安全,政府推動「土石採取法」修法,以「嚴懲不法牟利」及「強化環境恢復」為核心,務使違法行為人承擔應有責任,並同步推動整復制度,維護國土資源並促進環境安全。

    過去非法採石行為,僅有行政罰500萬,完全沒刑責,造成盜採者橫行肆虐。卓榮泰指出,修法有三大重點,首先,針對陸域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為,採以「提高行政罰」及「增訂刑責」雙軌並行,將「意圖營利」的違法行為課以刑責及高額罰金,強化嚇阻效果。

    同時,強化即時沒收載運車輛及機械設備,有效降低持續違法及再犯風險;此外,就盜採遺留坑洞的整復作業,明確規範使用物料和實施方法,並禁止回填廢棄物,以確保國土環境安全恢復。也希望透過本案完成修法之後,落實「精準打擊、阻斷不法、環境恢復」等三大原則。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主任徐銘宏補充,除將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的罰鍰上限提高至1000萬元,針對「意圖營利」之違法行為人,增訂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最高5000萬元罰金;如因違法行為致人死傷,將依情節加重處罰,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並得併科1億元罰金。

    徐銘宏也表示,處罰的「行為人」不限於實際從事採取土石行為者,也包含參與的地主、僱主、駕駛及相關人等;對於意圖營利之違法行為,其使用的相關設備及車輛,不論所有權歸屬,一律強制沒收,以提高違法成本並防止再度流入不法用途。

    徐銘宏另說明,違法場址整復使用之物料、實施方法及相關事項,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後公告訂定,確保全國整復執行標準明確一致;並明定整復過程不得使用廢棄物,防堵二次污染,守護國土環境安全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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