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右)、創黨主席柯文哲(左)。資料照。李政龍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於2024年間以「垃圾」2字,數度辱罵推出柯文哲案系列報導的《鏡週刊》,遭提告妨害名譽並求償100萬元。民事部分,台北地院今(3/18)日先行宣判,法官認定,週刊報導涉及公眾人物,攸關公眾利益,屬於可受公評之事,黃質疑報導消息來源不明、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嫌疑,屬於善意發表言論,並非以中傷週刊為唯一目的,應受言論自由保障,不具違法性,一審判《鏡週刊》敗訴,黃免賠。仍可上訴。
事件緣於2024年9、10月間,《鏡週刊》曾針對柯文哲涉入的弊案推出系列報導,內容揭露京華城案內幕及Excel檔案「小沈1500」收賄內幕。黃國昌因不滿相關新聞內容,接連在臉書或接受媒體訪問時辱罵「垃圾媒體《鏡週刊》」、「垃圾報導」、「垃圾週刊」等語。
《鏡週刊》指控,黃國昌的言行已涉及公然侮辱等罪,且至今未獲對方致歉,因此就刑事部分提告妨害名譽,同時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除了求償100萬元外,也要求他將判決刊登在臉書粉專10日。
審理期間,黃國昌的律師曾主張,《鏡週刊》因舉證如何因黃的「1句話」,讓一家資本額超過10億元、員工約2、300人的大型媒體公司受有損害?且媒體報導為可受公評事項,提出適當的評論應屬於意見表達,而受言論自由保障。
對此,《鏡週刊》的律師則回擊,黃國昌過去早因被罵「垃圾」字眼而提告對方,且經法院判決認證被告有罪,由此可知,黃在本案出言辱罵「垃圾」確實具侵害名譽的犯意,何況他也不只一次在公開場合辱罵週刊「垃圾」,具有反覆實施的故意。
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細看黃國昌的貼文及發言全文,整體的語序及脈絡是以報導內容為基礎,認為週刊在京華城案偵查階段即獨家報導相關案情,因而質疑其消息來源不明,並指控有違反偵查不公開情形。
法官表示,《鏡週刊》的系列報導因涉及公眾人物,攸關公眾利益,自然容許社會大眾評斷與監督,屬於可受公評之事。此外,週刊既非刑案當事人也不是偵查主體,先前更曾否認消息源頭為偵辦公務員,同時有台北地檢署聲明「絕無洩密情事」,那黃國昌主觀上認為新聞來源不明且恐涉及偵查不公開,並非無所本。
至於以「垃圾」一詞評論週刊,法官認定,黃國昌基於個人立場與角度,針對報導內容與方式提出批判、表達不滿,縱使他的用詞負面、嚴厲或令人感到不快,但仍屬善意發表言論,而非惡意中傷週刊名譽及商譽,不具違法性。另一方面,黃雖確實曾被罵過「垃圾」,該案被告也被判罰8000元,但整體情況不同,不得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