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今(2/26)晚指揮調查局北機站,前往黃季敏住處將其拘提到案,於今夜發監執行。呂志明攝
司法正義不再遲到!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因涉多起貪污、收賄及圖利案,最高法院於今(2/26)日針對其中7罪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台北地檢署於接獲通知後,火速啟動「防逃機制」,由檢察官簽發拘票,指揮調查局北機站幹員,在今晚前往黃季敏住處將其拘提到案,於今夜發監執行,確保刑罰落實。
黃季敏於任職消防署長期間,涉嫌在多起防災救難器材採購標案中收受賄賂。檢方調查指出,黃季敏於91年至95年間涉及9件標案,非法收受賄款共計新台幣1924萬元。台北地檢署於2012年底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黃季敏及其他涉案人員共12人,並對其求處無期徒刑。隨後,北檢又查出黃季敏為特定廠商量身訂製招標規格,於2013年5月追加起訴9人。
全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於2017年7月依《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等罪,判處黃季敏18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並沒收犯罪所得2076萬元。
案件進入二審後,台灣高等法院於2022年4月認定黃季敏涉及貪污收賄6罪、洗錢2罪、圖利2罪及偽造文書1罪,判決應執行16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8年。
最高法院今日就黃季敏涉及的7件收賄、洗錢及圖利案件作出最終裁定,駁回上訴,合計刑期55年8月。其餘4案因事實不明及理由欠備等原因,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並發回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台北地檢署指出,「本署今日收受台灣高等檢察署轉最高檢察署通知後,立即啟動防逃機制,由檢察官依法簽發拘票,交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調查官前往黃姓被告住處執行拘提到案,本署將依程序發監執行,落實國家刑罰權並維護司法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