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檢察署。呂志明攝
在中國經商的鄭明嘉自2008年赴中國大陸廣東省廣州市創業後,遭中共統戰部吸收,成為中共情治人員,並吸收前往中國教書的我國前行政院公共關係科科長胡鵬年,2人與中共統戰部合作,返回台灣意圖吸收下線,所幸被2人接觸的對象大多數拒絕合作,台高檢署獲報後發動四波搜索行動,並將2人收押禁見,全案於今(1/26)日偵結,依違反《國家安全法》起訴,其中對鄭男求處10年徒刑。
據了解,鄭明嘉於2008年赴大陸廣東省廣州市創業,為確保在中國大陸經商利益,自2016年起陸續擔任中共統戰部轄下外圍組織「廣州台灣青年之家」會長及「廣東海外聯誼會」青年部副主任,並獲中共聘任為廣州市政協列席委員,成為中共半官方人士。
另一方面,原在我國行政院公共關係科擔任科長、同時身兼國會連絡人的胡鵬年,2015年退休後前往中國教書,具有法學背景的,先後擔任中國管理科學研究學院學術委員會特約研究、廣東省鍾南山醫學基金入庫專家等職務。當中共統戰單位得知胡鵬年背景後,於2021年開始威脅利誘要他加入組織,否則不能在中國教書任職。
於此同時,鄭明嘉順勢接觸胡鵬年,並利用其在中國大陸從事教職的弱點,安排胡鵬年與中共統戰部官員兼中共中央對台工作小組幹部陳○達(化名)會面。陳男直接交付任務,要求吸收台灣政治人物、現退役軍人,以掌握政府部門及政治人物動態。
兩人多次返台發展組織,接觸對象包括里長、政府退休公務員及國防部承包商等,並要求部分對象赴陸與中共對台工作小組幹部見面接受認證及任務指派。雖大多數接觸對象拒絕合作,但此行為已對我國家安全構成重大威脅。
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接獲線報後,隨即展開深入調查,並報請台高檢署指揮偵辦。自2025年9月起,檢調連續發動四波搜索行動,最終於2025年9月底將鄭明嘉與胡鵬年依法逮捕,並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
台高檢署檢察官調查後認為2人涉犯《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1款及第7條第1項涉嫌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官認為,鄭明嘉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並以矯飾之詞掩飾其行為,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因此建請法院從重量處至少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刑度;至於胡鵬年因坦承犯行且態度良好,表現悔意,檢方建請法院量處適當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