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長林姿妙的前任秘書許智信涉貪,出庭驚爆連家人也被詐,家中經濟雪上加霜。侯柏青攝
前宜蘭縣長林姿妙秘書許智信積欠高利貸,竟打林姿妙「身邊紅人」旗號,以投資縣府標案當藉口訛詐17名廠商友人6500萬元。一審依貪污判12年,二審改以詐欺罪輕判4年10月,最高法院將10案發回更審。高院今開庭,許智信透過委任律師說,當時想還錢才「挖東牆補西牆」,且家裡投入大量資源處理官司,家人甚至被詐騙,害許入監「連棉被都買不起」。法院定2/10上午宣判。
庭訊結束後,記者問許智信「家人有被詐騙嗎?」他用力點頭後,大聲回答「對」,但對於金額他則欲言又止,隨後被押返監獄繼續執行。54歲的許智信從2020年2月10日到2023年9月29日,陸續擔任過宜蘭縣府公共造產基金的雇用業務員、管理員及專員,負責處理縣府公共造產業務,許智信之後又支援縣長室服務,對外都以林姿妙的秘書、助理或林姿妙團隊駐區宜蘭市專員自居,經常陪著林姿妙出席活動或代表參加。
許智信被控在2021年6月到2023年9月間,用投資「不公開標案」等藉口邀17名廠商、友人入股投資逾6500萬元後難以清償,逃亡9天後在台北車站落網。一審認定,他利用職務在10起投資案詐財,依貪污罪各判7年2月到7年10月不等,而他另涉及7起以投資名義詐騙,各判7月到1年2月不等,應合併執行12年。
許智信上訴二審後大逆轉,二審認定17案全為詐欺罪,輕判4年10月,最高法院日前將10案撤銷發回更審,7案定讞。許智信第一波應執行2年6月,他已入監。
舊屬涉貪,宜蘭縣長林姿妙貪污案也在高院審理中。資料照。廖瑞祥攝
高院更一審今天開庭,檢察官仍主張他涉貪,強調許智信在案發時是宜蘭縣府的聘僱專員,受縣府指派服務地方團體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對縣府的公共事務決策有一定影響力,且他對外自居「林姿妙團隊駐宜蘭市專員」。檢方也認為,他經常陪同或代表林姿妙出席活動,當然有參與公共事務採購及招標的權限,構成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許智信則交由委任律師代打。
律師強調,許智信當時無非是希望快還錢給告訴人,才會「挖東牆補西牆」對外借款,他現在承認詐欺罪,當初如果每個受害人(告訴人)的錢都進他的口袋,他也不至於進監獄連買棉被的錢都沒有。原審交互詰問後,大部分被害人都有拿到許智信的回款,雖然沒還完,但這些人也是基於「高額利率」才借錢給他,顯然他並非出於惡性犯案,希望法院從輕量刑。
律師也強調,最高法院發回的原因是二審判決沒有釐清許智信的具體職務,而是直接認定他只成立詐欺取財罪,有未盡調查之責。但發回後,高院曾發函宜蘭縣政府,縣府回函認定,他的工作範圍是蒐集民情這種較為庶務的末端工作,不具有決策性的權限,明確表示許智信無權代表林姿妙去協調、監督菜狗案和工程標案,縣長也不需要向他諮詢或聽他建議。
律師表示,許智信施用的詐術和他的職務沒有相關,連縣政府的回函都是這樣講,繞了一圈,還是跟二審認定的事實相符,許智信的私人行為並不等於「公務員許智信」。律師強調,檢方是對函文「過度解釋」,卻沒有舉證許智信對蔡購案或工程標案的實質影響力。
律師指出,被害人想像許智信是縣長林姿妙「身邊紅人」,把印象投射在他身上,產生信任感,卻不清楚許在縣府做什麼工作,顯然許沒有利用職務之便,不涉及貪污罪。
檢方則回批,許智信多次利用公務員身分詐欺取財,犯罪所得高達數千萬,嚴重破壞公務人員形象,犯行非常嚴重,希望法院從重量刑。律師則緩頰說,許智信當初涉案,導致家裡面投入大量資源處理官司,家人也被詐騙,害他在監獄連買棉被的錢都沒有。律師懇請合議庭思考,本案究竟是侵害國家法益還是個人法益?這樣的犯行是否已經達到敗壞公務人員形象的標準?合議庭審判長訊後諭知全案辯論終結,定2/10上午10點宣判,許智信表示要出庭聽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