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判決《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無效,其中拒絕參與評議的蔡宗珍等3名大法官遭到「扣除」。資料照。李政龍攝
司法院憲法法庭今(12/19)日判決去年底通過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案違憲,不過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均未參與評議,署名的大法官只有5名,引起外界質疑判決合法性。對此,憲法判決理由指出,繼任大法官持續懸缺,現有大法官只有8名,若該3名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會嚴重影響民主法治、憲政秩序和人民聲請釋憲的權利,在這種「極端例外且不得已」的情況,只能扣除該3名並作成判決。
司法院憲法法庭今日作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立法院去年12月通過、今年1月生效的《憲法訴訟法》(簡稱憲訴法)修正條文違憲,等同宣告憲法法庭復活。不過只有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等5位大法官署名,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則在判決書外表示不同意見,砲轟憲法法庭根本沒依法組成,沒有審判權,因此本件憲法判決「依法不生效力」。
對此問題,憲法判決透過「3點論證」解釋。判決認定,第一,《憲法》設置的大法官應該持續運作,不可因一時人事更迭被中斷;第二,大法官根據《憲法》行使職權,位階較低的憲訴法(法律)不能反過來妨礙大法官行使職權;第三,除非有合法迴避理由否則大法官必須參與評議,考量有3名大法官持續不參與評議,且大法官名額持續懸缺,已經妨礙憲法法庭行使職權,在此「極端例外且不得已」的情況下,只能將該3名大法官排除於評議門檻外,作成憲法判決。憲法法庭宣判後,司法院召開記者會說明。廖瑞祥攝
第一:憲法法庭應該持續運作憲法判決指出,《憲法》設置國家機關的本意,是讓各個憲法機關都能發揮應有的憲政功能,不會因一時的人事更迭被中斷,為了避免此種情形,世界各國的憲法或法律中也不乏會規定適當機制,確保憲法機關持續運作。大法官是我國《憲法》為了維護自身最高性而設置的憲法機關,自然也要持續運作。
憲法判決說明,我國大法官為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但總統與立法院可能會因為政治歧見或其他因素,無法及時產生繼任大法官,《憲法》不可能昧於這種可能性,一方面透過大法官作成有拘束力的終局司法判斷,另一方面卻放任政治部門讓大法官難產,藉此癱瘓大法官的憲政功能。第二:憲訴法不能妨礙大法官行使職權判決指出,《憲法》既然是國家最高位階的法規範,用來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程序的憲訴法,就自然必須以能夠維護《憲法》最高位階為前提。
判決認為,如果《憲訴法》的規定反而導致大法官行使職權「被封鎖、阻礙」,或不能妥當宣示《憲法》的內涵,便會違反《憲法》直接賦予大法官的職權,大法官就不應受《憲訴法》的規定所拘束,不必依照其規定行使職權,否則等同於讓立法院制定或修正不符合《憲法》的憲訴法,來掏空大法官的《憲法》解釋權,擺脫《憲法》對立法院議決的所有法律案和預算案的控制。判決也舉例,早在《憲訴法》的前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簡稱《大會法》,後由《大審法》所取代)制定前,大法官就已經依《憲法》賦予的職權,陸續作出司法院釋字第1號至第76號解釋,一直到立法院通過大會法前,大法官又陸續作出釋字第77號至第79號解釋,而且這些解釋的效力也不因「無法律規定」受到影響。
況且,《大會法》經總統公布施行後,大法官也曾經「依據《憲法》」宣告大會法部分條文「違憲並停止適用」,也創設過大會法所未規定的「定期失效」及「暫時處分」制度,可見大法官要如何行使職權,不是非要法律規定不可。
大法官朱富美(左起)、楊惠欽、蔡宗珍在這次判決中被扣除。資料照
第三:極端例外且不得已,只能扣除蔡宗珍等人憲法判決表示,大法官的「憲法解釋權」是《憲法》賦予的職權,也是維護《憲法》秩序及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不可或缺的權力。即使大法官依法有應該迴避的事由而不可以參與審判,但如果迴避會導致「全體大法官」都不能行使職權,就不能以迴避為理由拒絕參與審判,當然也不能因為「部分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導致其他大法官行使《憲法》職權受到妨礙。
判決指出,早在去(2024)年10月31日許宗力、蔡炯墩等7名大法官卸任前,總統就已提名7名繼任人選,但立法院於同年12月20日通過《憲訴法》後,又於同年月24日否決全數7名人選。後來總統又提名7名人選,同樣遭全數否決。在此情形下,如果持續受到《憲訴法》評議、判決門檻的限制,必然會導致憲法法庭持續癱瘓。
判決認為,本件應該依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過半數同意」的門檻作出判決,考量到目前大法官只有8名(至少須6人參與評議),如果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等3人持續拒絕參與評議,將導致憲法法庭無法實質審理任何憲法解釋案,嚴重影響民主法治、憲政秩序和人民聲請釋憲的權利,也嚴重妨礙憲法法庭功能。判決指出,在這種「極端例外且不得已」的情況,只能將他們於「現有總額」中扣除(扣除後最低僅須4人參與評議),並由目前5名大法官評議並作成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