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黨提案將行政院長卓榮泰移送監察院彈劾。資料照片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12/18)在藍白聯手下,強勢通過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與國民黨立委羅智強、王鴻薇所提出臨時提案,移請監察院彈劾行政院長卓榮泰,另外,黃國昌也預告,民眾黨團將在院會中正式提出總統賴清德的彈劾案。《太報》就彈劾總統、行政院長憲政程序,帶領讀者一窺中華民國史上的彈劾案例。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57席),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76席),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憲法法庭若認定符合法定程序,將舉行言詞辯論等審理程序。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且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不可以低於10人;並經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同意,且同意人數不得低於9人,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成立。一旦通過,被彈劾的總統或副總統應自判決生效日起解除職。
1952年時,時任副總統的李宗仁代行總統職權期間,因棄職出國,遭監察院彈劾,國民大會決議罷免解職(當年總統選舉、罷免由國民大會代議執行)。
至於行政院長的彈劾案,則回到《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根據監察院資料,中華民國史上,針對行政院長彈劾案共兩起,第一起是在國民政府時期,1932年上海一二八事變發生後,當時行政院長汪兆銘(汪精衛)未依當年「國民政府組織法」第27條規定,停戰協議須先經立院同意,就逕行與日本締結上海停戰協定。
當時行政院、外交部雖經中央政治會議許可簽訂該協定,隨後向立法院報告,但當年監察院長于右任堅持任何重大法案應先送立法院審議,監察院為維護法制,以行為違法對行政院長汪兆銘進行彈劾。
中華民國行憲後,監察院對國家最高行政首長的行政院長所提出的唯一一件彈劾案,則是發生在1957年,監察院因軍公教待遇問題,約詢當時行政院長俞鴻鈞,俞鴻鈞認為,《憲法》為規定行政院長必須至監察院報告備詢;監察院則主張,行政院長面對最高監察機關,不能豁免。俞鴻鈞因此成為首位被彈劾的閣揆,當時懲戒處分為申誡,但俞鴻鈞為憲政責任,宣布辭去行政院院長一職。
不論在野黨團要針對總統賴清德或是行政院長卓榮泰提出彈劾案,首先要先讓憲法法庭恢復運作,另外,一直高喊廢除考監的動作,恐怕也得緩一緩。
當然,黃國昌不會不知道彈劾總統的難度,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3條,彈劾總統、副總統,須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是由,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時「德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
黃國昌意在弦外,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或許才是真正意圖,在1月31日卸下立委職務前,要讓賴清德踏進立法院,但,條文只規定列席說明,一樣沒有即問即答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