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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子佼緩起訴立委有意見 北檢:考量受害少女隱私與權益保障

    2024-04-12 11:25 / 作者 呂志明
    黃子佼涉性騷今(8/4)遭檢警約談並移送北檢偵訊 廖瑞祥攝
    藝人黃子佼持有7部未成年少女性影像,因認罪同時願意支付公庫120萬獲得緩起訴,而這個議題引爆一連串話題,除了黃子佼遭到各界公審外,連當初北檢做出緩起訴也被質疑,民進黨立委張雅琳就PO出緩起訴處分書,提到給予緩起訴處分的理由之一是「一時失慮,質問「黃子佼購買紀錄長達六年,檢察官認為『只是一時失慮』」,對此,北檢表示,當初會決定做出緩起訴有考量4點理由,而其中最主要的考量不是為了黃子佼,而是考量受害少女隱私與權益保障。

    立委張雅琳在臉書PO出黃子佼的緩起訴處分書進行白話解讀,她表示「我看了緩起訴處分書的理由,實在無法接受。當然,任何一個跟黃子佼們有同樣行徑,都無法容忍。」「黃子佼購買紀錄長達六年,檢察官認為『只是一時失慮』?」、「試問檢察官長達1800多天的日子,連買七片,失慮七次?!」

    民進黨籍立委張雅琳PO出黃子佼緩起訴處分書。翻攝張雅琳臉書


    張雅琳還質疑「黃子佼僅持有沒散播損害不大?緩起訴處分理由認考量被告黃子佼『#僅』#單純持有少年性影像供己觀覽 #查無散布或販賣情形,所為行為之損害非鉅云云(白話文:不太嚴重)試問倘若黃子佼真的把持有之未成年影像予以散布、販賣,即已另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二項及三項之罪,豈可以此未構成之更嚴重罪名,來作為論述淡化或減輕被告行為的理由?」

    她希望「北檢能針對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內容的心證或過程,提出相關新聞稿說明,未來倘若高檢署也認為該處分恐有偵查未臻完備、或有疑慮等情事,都應該做出發回續查。」

    對此,北檢回應當時會做出緩起訴處分,主要有4點考量,「單純持有少年性影像,法定刑為1年以下徒刑,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是考量:(1)被告初犯、坦承、(2)本罪刑度、(3)受害少女隱私與權益保障、(4)被告願支付120萬元緩起訴處分金等情,而為緩起訴,並非輕縱被告。」

    其中對於受害少女隱私與權益保障部分,更是檢察官考量的主要原因,因為若是做出緩起訴處分確定,黃子佼所持有7部未成年少女性影像的被害人,就不需要面對法院審判時必須出庭,再次面對這個事件,得以保護被害人免於二次傷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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