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狼師入台竟「輕率簽結」 監察院糾正移民署

2024-01-15 15:28 / 作者 郭宏章
監委紀惠容舉行在台外籍狼師案糾正移民署。廖瑞祥攝
一名在海外有侵犯未成年學生紀錄的英國籍教師M(代稱),在台灣出入長達18年,但移民署於2021年接獲一名在台外師在入境台灣前,有與中國未成年女學生發生性行為等非適任教師之檢舉,身為國家安全第一線、能提供警示資訊的移民署,卻僅以派員至現場查核後,稱未發現犯罪即簽結。經過監委紀惠容主動調查後,對移民署未積極洽請相關機關求證瞭解或協力合作,使我國兒少暴露於未知的風險,監察院1月11日通過糾正移民署,並於今天公布案情。

監察委員紀惠容今天在監察院記者會上指出,前年(民國112年)4月接獲陳情,陳情內容指「外籍教師M***(以下稱M師)目前在台任教,過去曾因與中國未成年學生發生性關係,遭驅逐出境,也曾在瓜地馬拉因偷看女學生胸部等行為遭解僱且被驅逐出境」等情。紀惠容委員認為,近年國內教育現場因雙語教育政策,對於外籍師資有相當程度需求,有必要探究我國對於外籍師資之審核與管理機制,以排除有危害兒少安全風險的外師,爰對此案展開調查。

調查報告於今年(民國113年)1月11日經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通過,糾正內政部移民署並籲請政府應檢討現行外國人來台從事教學工作之相關管理機制。

監察院立案調查後,先就檢舉函提到的犯罪屬地(中國、瓜地馬拉),分別發文請大陸委員會與外交部查證,惟礙於兩岸特殊關係,陸委會表示尚無法獲得陸方回應;瓜地馬拉方面,外交部表示「瓜地馬拉學校接獲檢舉後,為免日後徒生困擾,逕予解聘M師」;因此M師海外犯罪情形,仍在查證。另外,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函,M師在民國112年5月離境返回其母國(英國)後,立刻被扣留旅行文件且還在接受英國政府調查中,目前由警政署積極關注外國處理進度。監察院要求,相關機關一旦掌握M師國內外犯罪情形,便應迅即回報、積極處理。

紀惠容表示,依據相關國際人權公約,所有兒童有權享受國家為其未成年身分給予之必需保護,國家應對兒童採取一切適當保護措施以預防其受到不當對待;因此,本案M師涉及之檢舉案,攸關我國兒少安全,國內各有關機關,均不宜置身事外,方能共同建構兒少安全保護網絡。

但監察院調查後才發現,原來早於民國110年9月,我國駐英國代表處即有收受類似的檢舉內容,當時經駐英代表處移民秘書初步查處,陸續在民國110年10月28日、12月15日以及民國111年1月17日,三度回報移民署,不僅向移民署建議循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簡稱兩岸共打模式),先向中國官方查證,也提供來自英國國家犯罪防制局(下稱NCA)的情資告警給移民署。移民署為國內第一個接獲檢舉這名英國籍M師資訊之機關,是M師恐非適任教職之示警情資前哨站,但移民署對於前開示警情資,卻忽視海外犯罪部分,未積極洽請相關機關求證瞭解或協力合作,僅派員訪談M師與雇主,以「查無不法」即簽結。

紀惠容表示,此案竟然等到民國112年5月,移民署才想到聯繫警政署協查國際犯罪資料。紀惠容認為,移民署的處理步調遲緩,未切中要旨,實有失當;雖然示警情資的使用上,需要謹慎小心,也應顧及M師有受無罪推定原則保護的權益,但由於M師從事的是教學工作,易於接觸兒少,如果示警情資過於閉鎖,完全發揮不了警示功能,也可能變相令兒少蒙受風險,監委認為示警情資的利用方式,應該有討論空間。

監察院指出,M師自民國94年(2005年)首次入境我國,迄今18年間,陸續來台從事教育現場的教學工作,但監察院比對勞動部的聘僱許可資料、M師服務單位提供的履歷表,以及外交部函復M師於海外登錄之履歷表等資料,卻發現各種資料之間登載的服務單位(補習班或私校)竟不一致。

紀惠容認為,教育部身為教育主管機關,卻是整起事件中,對於M師在台教學經歷掌握最少的一個機關。教育部不僅向監察院表示,僅知M師於民國107年間,受僱於一所私立中學,且直至民國112年5月,教育部才得知M師從民國107年7月入境後即自稱有情緒困擾、有自殺念頭,而無法到職,不久便與學校解約,而該校竟也沒有向教育部通報廢止教學許可, M師就一直在台灣停留到10月中才自行出境,該期間之在台生活情況無人知曉。

紀惠容對此相當憂心,不僅要問M師在台18年間,究竟服務過哪些教學單位?接觸過多少學生?哪些學生?至今仍未釐清,國內也沒有一個機關可以說清楚。因此,在調查報告中要求教育部應儘速負責任地查明M師在台期間實際教學行蹤,也對於教育部毫無掌握外師教學行蹤一事,請教育部檢討改進。

紀惠容補充說明,M師於民國110年以後係以「教師的課程顧問」身分來台工作,依法是不可以對學生教學的,但在監察院調查期間,地方主管機關宜蘭縣政府才意外發現,M師曾在學校擔任教師,以學生為對象,從事教學工作,已經違法,甚至還把M師跟學生互動的照片公布在網站上;對此,該地方政府已對M師從事許可外工作部分,依法裁處在案。

監委紀惠容舉行在台外籍狼師案糾正移民署。廖瑞祥攝


此外,紀會容也表示,從M師民國107年受僱於國內某私立中學時有曠職未到勤情事,卻在國內停留三個月餘才主動離境,及在監察院調查後(民國112年)被發現有違法教學等情況來看,相較於對於藍領移工之管制,我國對於白領外國人原本即採取相對較低之管制密度,地方政府也坦承「對於白領外國人,只有遇到勞資爭議或違法工作案件時才會訪查處理」。

紀惠容也表示,鑒於目前在我國的白領外國人中有21%擔任教師,是會密切接觸兒少;而許可從事非教學工作的外國人,會不會有從事聘僱許可以外工作,或與居留目的不符合的情形呢?實不得而知。因此,紀惠容呼籲政府應確實檢討,現行外國人來台從事教學工作之相關管理機制,以落實兒少安全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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