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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顧爾德專欄:廢死,選舉的假議題、台灣的真問題

    2024-01-11 08:00 / 作者 顧爾德 / 資深新聞工作者、專欄作家
    廢死議題是個嚴肅的價值與方向的選擇。監獄示意圖。資料照片
    新北市發生國中生割頸不幸案件,一方面讓曾經反對校方任意搜查學生書包的立委范雲中槍,同時也意外讓死刑存廢成了總統大選攻防焦點。有關檢查書包的規定,教育部很快做了修訂;至於廢死,口水則淹沒了幾個台灣必須面對的嚴肅問題。

    新北割頸案引發藍綠攻防

    國民黨總統候選人侯友宜首先發動攻擊,要求賴清德對「是否支持廢死」給出「yes or no」的回答;賴清德先迴避問題,把社群媒體上某些將新北割頸案連結到廢死的言論是中國介選的結果。這個回應引來藍營嘲諷:難道割頸案死者媽媽掉眼淚也是中國介選?

    事實上,依分析網路操作輿論風向的Infodemic平台的資料顯示,從命案發生至今,割頸案相關新聞在社群媒體上的確是受到相當大關注討論,也可以看到有協同團體(也就是網軍)操作的痕跡。問題是,多次民意調查都顯示反廢死的民意遠高於支持廢死。例如藍營引用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於2022年的民調,高達87.8%受訪者反對廢除死刑,尤其是當有重大社會刑事案件發生,反廢死的聲量就瞬間拉高。侯友宜撿到割頸案這把槍,正好符合其「探長」形象,當然不客氣地對賴清德掃射。

    之後賴清德陣營則回到較穩健的立場,強調台灣目前並沒有廢除死刑。言下之意,「廢死」是個假議題。

    廢死成火藥庫和法務部怠慢有關

    就法律上而言,「廢死」的確可說是個假議題,但它可能引發的政治效應卻不容小覷。而讓廢死醞釀成可能引發政治風暴的火藥庫,其實和法務部的怠慢有關。

    賴清德過去並未多著墨廢死議題。綜觀賴長期言行,他對一些社會進步議題多採取較審慎保守的因應態度,這點和蔡英文有差距。賴清德不正面回應廢死議題的原因,一方面是民進黨黨綱中的「行動綱領」,的確有一條寫著「尊重生命,嚴防冤獄,研議廢止死刑的可行性」,這個1995年修訂的綱領至今仍適用。侯友宜把它稱為「廢死黨綱」,其實綱領用字還頗「委婉」,只說「研議可行性」,並未把廢死當唯一目標。

    另一個原因則是台灣通過「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09年立法院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明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的效力。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1項皆道:「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公約並未要求簽約國取消死刑,但同條第2項規定:「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前半段強調把死刑當做最後的懲罰,後半段則是強調要終盡一切司法救濟程序後才能執行死刑。

    賴清德陣營在反駁侯友宜的攻擊時強調,「兩公約」是馬英九執政時代通過的法律,民進黨只是依法執行而已。在野黨歷年來最常批評法務部對已判死刑者不依法執行,國民黨副總統候選人趙少康就嗆聲:「不願執行死刑別當(法務)部長!」法務部則回應,目前37名死囚均有聲請憲法訴訟,其中還有一人聲請非常上訴,訴訟程序均未終結,「在司法救濟程序終結前貿然執行死刑,才是違法執行」。

    法務部的說法站得住腳,因為依前述「兩公約」條文,「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為符合兩公約規範,法務部已於2020年修訂「死刑執行規則」,第二條增列,若有非常上訴、再審程序在進行中、聲請大法官解釋程序在進行中等情況,不得於相關程序終結前執行死刑。

    修法後仍有2問題未解決

    由於「兩公約」強調把死刑當成最後手段,不少法官都傾向判決時以無期徒刑取代死刑。但因為台灣沒有終身監禁制,而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常被批評太低。最常被引用的數據是無期徒刑犯人平均不到13年就假釋。其實這是引用2007~2016年的舊資料,依法務部最新統計,2013~2022年10年間無期徒刑假釋出獄受刑人657人,平均在監執行時間為17.9年。

    2005年陳水扁執政時,立法院修訂《刑法》,將無期徒刑最低申請假釋年限由15年提高為25年,但由於2005年之前被判無期徒刑者依然可以在滿服刑15年後申請假釋,所以2016年的統計有相當比例還是依舊法申請假釋,但如今無期徒刑受刑者適用新法比例已大幅提高。

    不過2005年修法並未解決問題,還有兩個問題需要再深究:一是台灣假釋比例是否太高?其次,為什麼台灣沒有終身監禁制的立法?

    台灣假釋條件較寬,人數是日本3倍

    依法務部統計,2013~2022年,長刑期受刑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加上無期徒刑)假釋出獄比例高達96.2%。這個比例等於扣掉有再犯之虞的性犯罪者,幾乎等於所有人都能申請過關。

    相較於日本,一樣從2013年到2022年10年間,每年平均約有1700名無期徒刑犯人,但10年間共假釋210名無期徒刑判人,最高是2013年的37人,最低是2022年的10人。相對的,台灣這10年間無期徒刑每年受刑人數在1039到1451之間,但假釋人數共657人卻是日本的3倍。

    即使日本無期徒刑申請假釋門檻只有10年,遠低於台灣的25年,假釋人數卻遠低於台灣,可見台灣假釋標準遠較日本寬鬆。

    「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人權爭議

    除了假釋機制的改革,另一個被關切的問題就是台灣沒有「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

    其實早在2010年,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在立法院備詢時就宣告,廢除死刑是終極目標但沒有時間表,法務部計畫在一年內提出修法,在《刑法》中增訂「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條文,逐步減少死刑使用。

    結果13年快過去了,「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修法還沒出爐。當時這項修法計畫被視為廢死的配套,有意最終以「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取代死刑。也許這也引發反廢死者的不安而造成修法阻力。其實「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可以和死刑並存,這也增加了法官量刑的選擇。

    許多主張廢死的人把「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視為人權上的進步、對生命權的進一步保障;但其實歐洲更為尊重人權的法學觀卻把「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視為違反人權。

    2013年英國還未脫歐時,3名英國被判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殺人犯向歐洲人權法院申訴此刑法是「殘酷、不人道和侮辱人格」。位於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原裁定「終身監禁不違反人權」,但3人又提出上訴,最終歐洲人權法院上訴庭17名法官以16:1裁定,判定終身監禁的罪犯有權得到複審。法官認為,依《歐洲人權公約》,必須讓犯人擁有獲釋、被複審的機會。這個判決引發英國與歐盟緊張,時任英國內政部長、後來擔任脫歐後首任首相的文翠珊(Theresa Mary),就表示不排除退出《歐洲人權公約》。

    以歐洲進步的人權觀而言,不僅死刑不被認同,而且刑罰之目的不在於懲戒與報復,而是強調監禁做為幫助受刑人再社會化、回歸社會的功能。在終身監禁這個案例上,也許歐洲人權法院的法官走得太前面,連英國也追不上,而對候友宜和許多台灣大聲反廢死的人更是難以想像的先進刑罰觀念。

    但這個例子告訴我們:當台灣要放眼全球、要當「世界的台灣」,就必須看到人權居上位不是少數「激進左派」不食人間煙火的口號,而是世界大趨勢。這也是台灣當年把「兩公約」視為國內法的最重意義。「廢死/反廢死」不能只當選戰口水噴,對台灣而言,這是個嚴肅的價值與方向的選擇。

    *作者為資深新聞工作者、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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