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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車賊上車看見「4歲男童被獨留」!主動歸還「痛斥」失職母:我要報警

    2021-01-27 14:01 / 作者 吳亭頤

    偷車賊上車看見4歲男童



    事情發生在美國奧勒岡州(Oregon)16日上午,一名女車主莉里(Crystal Leary)到肉舖店買東西,將車停在店門口,未熄火也未鎖車門,將4歲兒子獨自留在車上。



    偷車賊見莉里進到店裡後,隨即進入車內開走車子,卻看到了一位男童,讓他相當錯愕。此時,肉舖店員看到了偷車賊的舉動趕緊提醒莉里,她想著4歲兒子還在車上,十分焦急衝出店門。



    孩童被留在車上。(示意圖/Pixabay)



    偷車賊主動還車「教訓」男童母親



    沒過多久,這位偷車賊竟然主動將車子開回來歸還給車主,還反過來「教訓」這位母親失職,認為她將孩子獨自留在車上相當離譜,也不負責任,還揚言報警。



    莉里表示,當時是因為車子裡商店很近,想說只是進去一下子,所以才會沒鎖車門,她也坦承自己的錯誤:「身為媽媽,我們有時候真的很忙,但這是給我一個很好的教訓,我以後再也不敢了,很感謝兒子沒事」。



    而肉舖店員表示,莉里的車輛停在距離店門15英尺(約4.5公尺處),她還是有讓孩子保持在視線之內。不過警方指出,她未將車輛熄火、沒鎖門,且不應該獨自留孩子在車上。



    台灣也曾發生!2童遭偷車賊載走



    類似的事件,台灣也有發生過。2018年高雄一位婦人將2個孩子留在車上,導致3歲、5歲女童被偷車賊一同載走,丟包在約5公里外的超商。婦人約於50分鐘後接到歹徒打來的電話,告知丟包地點,在警方幫助下接回孩子。



    該位婦人已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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