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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控的泰山5-3】泰山獨董們比大股東還搶鏡,獨立董事有獨立嗎?

    2023-05-29 09:10 / 作者 吳馥馨
    泰山公司獨董陳敏薰。戴嘉芬攝
    在泰山經營權之爭中,外界可以窺見,包括陳敏薰、杜英達及李明輝等3位獨立董事,總在關鍵時刻扮演決定性角色。然而,令人惋惜的是,雖然獨董作為不少,但樁樁件件卻讓外人看得目瞪口呆,行事也讓人霧裡看花,不禁質問,獨立董事還有獨立性嗎?

    去年(2022)12月2日,泰山公司派在董事會通過處分「金雞母」全家近19%股權;當時市場派獨董杜英達站出來反對,並指全家股份是公司重要資產,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才能處分全家持股,並向商業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但今年(2023)2月20日,原本是公司派推舉出來的獨董陳敏薰,之前也贊成出售全家持股,卻站出來說她被騙了。

    她與獨董杜英達聯合召開記者會,自責自己是「很『掉漆』的獨董」,因跟泰山詹家多位成員認識,基於信任經營團隊的「商業判斷」,因此同意決議處分全家股權,沒想到,後來發現這起交易過程有諸多缺失。現在回想起來,她覺得自己受到欺瞞,對現有的管理階層真的很寒心。

    當時,陳敏薰還說,近期她將與獨董杜英達宣布,將在3月中旬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不過,這項提案因被公司派向商業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後已遭商業法院否決。

    而在4月20日的審計委員會中,卻被國民黨立委王鴻薇、吳怡玎爆出,會議主席杜英達被警察以遭受黑道威脅為由帶走保護。事後陳敏薰說,杜英達遭到恐嚇,4月20日見到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全身發抖、落淚,甚至還加碼爆料,其家人可能遭到脅持。

    數日之後的5月4日,杜英達請辭獨董,並強調「是出於自由意志提出辭任書,絕無外界所稱恐嚇、脅迫情事」。

    泰山召開審委會時,市場派率警帶走獨立董事杜英達。泰山提供


    而原本是公司派推舉出的獨董陳敏薰,在2月20日「倒戈」後的一連串行動,終於也讓公司派忍無可忍,於5月9日深夜以違反獨立性為由,發布重訊將她「當然解任」。

    只不過,這個重訊維持不到一天,證交所旋即以獨董解任事由非屬「當然解任」,應立即更正;陳敏薰獨董位子又保住了。

    亂象一、獨董角色錯亂,應是「踩煞車」卻變成「加油門」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陳彥良發現,在泰山經營權爭奪戰中,造成這些紊亂的原因之一,是獨董都在說「我要如何如何」;例如我「要」賣全家,我「要」買街口,而從未說「我不要如何如何」,這與原先獨董應該是扮演「監督」角色,勇敢大聲「說不」的設定,大相逕庭。

    陳彥良表示,台灣仿效美國,引進獨董制度,但卻錯誤思考了這個角色;獨董是「踩煞車」,從來不是「加油門」的,獨董不該參與公司日常業務執行。

    他說,台灣獨立董事的權限,是既能「執行」,又能「監督」,豈不是球員兼裁判?「這是不對、不對、不對的」,陳彥良連用了3個「不對」,來形容如此角色錯置的荒誕。然而,在國外,獨董就是只有「監督」的角色。

    亂象二、國外獨董說不行就是不行,但台灣不行卻還有個行

    此外,社會期待獨董能扮演「監督」者,卻在董事會大開方面之門,讓獨董左右為難。

    陳彥良表示,在國外,一個案子若在審計委員會中被獨董否決掉,這個議案就到不了董事會;也就是「獨董說不行,就是不行」。

    然而,制度到了台灣,獨董在審計委員會說「不行」,但議案還是能送到董事會,後面只要全體董事三分之二同意,議案就能通過;也就是「獨董說不行,卻還有個行」。

    陳彥良表示,獨董畢竟是少數人,而且台灣大多是法人董事,若控制階層,加上透過委託書,就算審計委員會說不行,到了董事會還是行、還是過得了。

    陳彥良指出,台灣引進獨董制度,卻開了一個「不行卻還有個行」的方便之門,就是當時擔心剛引進獨董制度,若獨董太嚴格,我國企業文化會受不了。

    果然,台灣公發公司迄今仍留有「家天下」想法,公司是「屬於」經營階層的,獨董就是「外人」;「行」與「不行」,還是我這些「自家人」(內部人)說了算。陳彥良表示,既然期待獨立董事發揮「獨立性」,就該讓獨董有否決權。

    亂象三、董事「當然解任」被濫用 歐美交由法院決定

    泰山案中也看到獨董的「當然解任」條款被濫用。泰山公司於5月9日深夜發布重訊,以違反獨立性為由,將陳敏薰「當然解任」。

    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方元沂表示,泰山認定陳敏薰違反獨立性,但獨董是否具有獨立性,基本上是由「法院」判定的,怎麼會是公司呢?

    陳彥良也說,獨董若有明確違法事項,事實認定就很簡單;但若是其他的,例如指控獨董偏向哪派系,絕對不是公司「自開衙門升堂斷案」就能決定的。

    方元沂表示,在英美法系國家的法院,判斷一名獨董到底有否維持中立,通常在沒有利害關係時,法院就會尊重公司的決定,因為一場交易是好、是壞,大多也只是事後諸葛,這就是「商業判斷法則」。

    但若發生利益衝突時,就不是「商業判斷法則」了;法院怎麼看獨董有否中立,就要看整體、檢視獨董所做所為是否符合公平合理,這就是客觀標準。一旦獨董行為不公平合理,對公司就負有損害賠償責任。法院也可以依行事標準,判定獨董是否已喪失獨立性,進而解任獨董。

    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方元沂表示,泰山認定陳敏薰違反獨立性,但獨董是否具有獨立性,是由「法院」判定。 廖瑞祥攝


    改革一、獨董濫權政府注意到了

    然而,在台灣,獨董即便沒有議案否決權,但獨董的權限確實不小。光是憑一名獨董就可以召開股東會,也是全世界獨有的制度。陳彥良表示,早期法院傾向都讓他們開,但歷經光洋科、永大、中福等公司鬧出「雙包獨董」分頭召開股東臨時會的爭議後,如今看來已不太容許「雙包」股東會了。

    據行政院會於4月20日通過的《證券交易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將獨董可自行召開股東會、對董事提告及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易等3項權限,全都移交給審計委員會,被媒體形容為「光洋科條款」。

    僅管法案尚未三讀,但法院的態度已經展現。例如泰山獨董杜英達、陳敏薰原本打算在3月16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不過,這項提案因被公司派向商業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已在3月10日遭商業法院裁判不得召集。

    陳彥良表示,「光洋科條款」若能通過,其一,就不太可能再出現由單一獨董召開的「雙包股東會」鬧劇。其二,准用《公司法》220條,為了公司利益召開股東臨時會的權責回到審計委員會,「人多、嘴雜、難辦事」的「會議體」就是一種「監督」的力量。

    而陳彥良坦言,這樣的修法,有好處也有缺點,好處是有監督、有監控,董事會也不再鬧雙包;缺點就是,各別獨立董事能監控的力道就弱了。而且從理論上來看,將來各派在選任獨董席次的競爭又更激烈了。

    金管會已提出《證券交易法》部份條文修正案,將獨董可自行召開股東會的權限,移交給審計委員會。廖瑞祥攝


    「光洋科條款」恐讓獨董席次競爭更激烈

    一般分析,為因應此變革,各派系已將董事會選任競爭的重兵放在獨董席次上。以前,只要有一席獨董即可,其他資源就配票到一般法人董事席次上;將來,為免一席獨董無法做事,會設法讓獨董席次過半,重兵會押在獨董上,配票方式改變。

    方元沂也說,改由審計委員會來行使相關權力並非壞事,但無法解決所有問題,關鍵還是回到獨董到底有沒有獨立性。

    改革二、股東行動主義崛起,獨董不該只限大股東推薦

    方元沂表示,台灣為了接軌資本市場,引進了獨董制度,雖然有弊端,但不能否定獨董的功能。即便如美國,也會發生獨董獨立性問題。

    他以美國為例,也要求獨立董事與公司不能有關聯性,甚至連社交都考慮到了,例如獨董是否與CEO為昔日同窗,是否加入同個社團;但因為先天制度設計就是讓CEO可以推薦獨董候選人,以致有一半以上的獨董都是CEO推薦名單當選。

    因此,「股東行動主義」的概念,就是不只CEO可以推薦能當獨董,也要讓小股東也可以推薦獨董。

    同樣,台灣目前規定的門檻是,持股要1%以上才能推薦獨董。因此,獨董就「被迫」要和派系聯結,一般小股東持股沒達門檻是沒辦法推薦獨董的。

    方元沂表示,美國改革就是不讓獨董只有CEO才能推薦;雖然CEO最了解公司運作狀況,股東在投票時也願意支持他,但為廣納候選人,才在獨立董事選任上進行改革,台灣也可以思考。

    改革三、股東行動主義之下,善用機構投資人的把關力量

    然而,即便對獨董選拔條件改革,也難保獨董一定替小股東發聲。方元沂說,美國公司治理也善用法人股東的力量,引進機構投資人扮演制衡角色。

    「股東行動主義」中所提及的小股東,也包括機構投資人。因為機構投資人不是內部人,美國在《證券交易法》賦予股東更多權利來介入,「把關」的定義就是讓這群「有能力的股東」,例如有投資專家、有分析師,透過對機構投資人賦權來監督公司治理;讓小股東、機構投資人推舉獨董來監督公司。

    方元沂表示,「股東行動主義」也是讓社會賢達都能來擔任獨董,小股東也可以自薦擔任獨董。


    改革四、不能只有棒子,獨董也需要胡蘿蔔

    此外,在大家探究獨董是否具有獨立性時,不能只想到棒子,更要提供胡蘿蔔。而這個胡蘿蔔,除了優渥的薪酬之外,更是利用機制來降低獨董因執行相關職務而被告的法律風險。

    方元沂以美國為例,若獨董被告的賠償,都是由公司出錢埋單,公司也會協助獨董投保;出任獨董不用擔心被告後要承擔巨額賠款。

    「一個正常客觀的人要擔任獨董,要站出來反對某些事,是極可能被公司派或市場派提告的。」因此公司要提供誘因,要讓他被保障,否則除非提供超乎合理的薪酬誘因,誰會願意擔任獨董?獨董在承擔責任時,也要維持其誘因,降低獨董因執行相關職務而被告的法律風險。

    方元沂表示,台灣尚未有替獨董承擔法律風險的機制,相關制度還不完善,台灣獨董制度可以再思考,如何降低獨董在堅守獨立性時所面臨的法律風險,讓更多公平公正人士有意願來擔任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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